(1).收购。 宋 王明清 《挥麈前录》卷四:“﹝ 郭思 ﹞广以金帛收赎 熙 之遗笔,以藏於家。”
(2).用银钱将抵押品赎回。 宋 苏轼 《应诏论四事状》:“除已有人承买交业外,并特给还。未足者,许贴纳收赎,仍不限年。”《元典章·户部五·典卖》:“如业主虚抬高价不相由问成交者,听亲邻典主百日内收赎。”
(3).旧时法律凡老幼、废疾、笃疾、妇人犯徒流等刑者,准其以银赎罪,谓之收赎。《元典章·刑部四·杀卑幼》:“同法司拟合徒四年,决杖九十。缘本人年七十八岁,依旧例合行收赎,合徵钞三十二贯。”《天雨花》第二九回:“妇女之罪,收赎者多,决杖者少。”
读音:shōu
[shōu]
接到,接受:收发。收信。收支。收讫。收益。 ◎ 藏或放置妥当:这是重要东西,要收好了。 ◎ 割断成熟的农作物:收割。收成。麦收。 ◎ 招回:收兵。收港。 ◎ 聚,合拢:收容。收理。收集。 ◎ 结束:收尾。收煞。收盘。 ◎ 逮捕,拘押:收捕。收监。收押。收审。 ◎ 约束,控制(感情或行动):收束。收心。收伏(亦作“收服”)。
读音:shú
[shú]
用财物换回抵押品:赎当(dàng )。赎身。赎金。赎买。 ◎ 用行动抵销、弥补罪过:立功赎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