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电子商务法概论问答题
1、【题目】名词解释:保护性管辖权
答案:
是特指国家对在本国领土范围外犯有危害该国国家安全、领土完整、政治独立以及其他重大政治、经济利益等罪行的外国人进行管辖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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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题目】简述我国《著作权法》针对技术措施保护的相关规定。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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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题目】简述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答案:
要约与要约邀请二者的法律后果是截然不同的:对于要约而言,如果对方做出了承诺,要约人即负有与之订立合同的义务,否则即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要约在有些情况下是不得撤销的,对于要约邀请,其发出人则不负有这些义务,他完全可以自由地决定是否接受对方的意思表示,也可以随时地撤销其已发出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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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题目】名词解释:广义电子商务法
答案:
包括了所有调整以数据电文方式进行的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主要涉及调整以电子商务为交易形式的和以电子信息为交易内容的两大类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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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题目】名词解释:合同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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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题目】试述我国《电子签名法》的主要特点。
答案:
《电子签名法》作为我国第一部电子商务法,其主要特点如下:
(1)内容简练。该法定位准确,立法宗旨明确,结构简洁。确立了数据电文、电子签名在我国的法律效力,指出了数据电文在何种条件下满足我国法律所规定的“书面形式”、“原件形式”、“文件保存”,明确了数据电文发送、接收及证据力在法律上的认可方式,规范了法律对电子认证机构的要求和行政管理模式。奠定了我国电子交易和电子商务的法律基础。
(2)可扩展性。该法没有具体指定必须确定哪一种电子签名技术,而只是对安全电子签名及其认证机构所需要达到的条件作出要求,此外,它允许电子签名的使用者自主协商确定数据电文发送和接收标准,这都为未来技术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制度上的可能性。
(3)灵活自治原则。本着“最少干预、必要立法”的原则,该法没有严格限定电子交易参与者的自由选择权利,从而给予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权利。
(4)与国际接轨。对电子签名制度而言,必须最大可能地做到全球统一协调。如果一个法域内有效的电子签名在另一个法域不被承认,其作用将大打折扣。该法借鉴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等立法例,在确保与我国法律体制相容的前提下,初步与世界衔接,并具有一定的开放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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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题目】阐述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对电子认证服务采用强制性许可制度的理由。
答案:
目前国际上对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大概可分为三种模式,一是强制性许可制度,即认证机构必须通过了许可才能开展业务。如韩国、日本、德国及我国台湾、香港等;第二类是非强制性许可制度,即经过政府认证的认证机构会有很多优惠,反之则没有,但仍然可以运营。如新加坡即为如此。三是完全依靠市场调节,通过行业自律予以规范。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了对电子认证服务采用强制性许可制度,并对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做出了规定。
(1)由于认证机构的信用保障对于交易安全至关重要,若将这一领域完全交给私营企业和公司运营,政府绝对不干预,势必导致市场的混乱与无序,失去电子认证的权威性。因此政府对电子认证的管制是比较严格,只有以国家名义存在或由主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的认证机构,或国家相关机构授权的电子认证公司,其颁发的数字证书才最有权威性。
(2)同时,在一国范围内,还有必要建立国家级的总的认证中心,对一般认证机构之间的矛盾以及消费者的多重交叉认证,由政府制定统一的、与国际接轨的技术标准和服务标准有利于认证标准化和可执行性,有利于节省交易成本,提高效益,也有利于电子认证的效力得到全球其他国家的承认,以推进电子商务的跨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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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题目】名词解释:保护性管辖权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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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题目】简述我国《著作权法》针对技术措施保护的相关规定。
答案:
我国《著作权法》在修订前并没有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方面的规定。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CT和WPPT的规定以及发达国家的立法实践,在第47条第(6)项规定了技术措施法律保护的问题,即“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人有关的权利人的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等所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技术措施的”属于侵权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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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题目】名词解释:网络信息传播权
答案:
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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