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违约金,诉讼时效中断有几点不明白。
一、继续履行合同和承担违约责任分开另案起诉。继续履行合同的起诉,可否成为讼时效中断的依据?
二、违约方,口头认诺履约方的追索权,可否成为讼时效中断的依据?
三、违约方,口头认诺履约方的追索权为5年,对履约方是否有效力?
普通诉讼时效为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
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
1.起诉。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起诉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法院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并从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
2.请求。这里指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作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这一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改变了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故应中断诉讼时效。
3.认诺。即义务人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直接向权利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基于义务人认诺所承担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诉讼时效自此中断,并即时重新起算。认诺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包括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
举例:在你提起诉讼之后的两年内的任何时候,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断的事由,例如你起诉张三给你还钱,张三在你提起诉讼之后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明确表示给你还钱,这时诉讼时效中断。但事后张三又反悔,不给你还钱了,这时候你又向法院起诉,那么诉讼时效从张三第二次表示不还钱时重新计算,仍然为两年。
诉讼时效的延长:它是发生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而不是在诉讼时效过程中,而且能够引起诉讼时效延长的事由,是由人民法院认定的。延长的期间,也是由人民法院依客观情况予以掌握。
根据《民法通则》的立法精神和司法机关的有关规定,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均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而最长诉讼时效则仅适用延长的规定,却不适用中止和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