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标题:
【法律问题李玉于2004年1月1日向刘文借了2千元钱,约定了2005年1月1日还款。刘文于2006年2月3日向李玉写信催促还款,1997年4月1日,刘文所在地区突发洪水,大水持续泛滥1个月,那么,该项债】
问题描述:
法律问题
李玉于2004年1月1日向刘文借了2千元钱,约定了2005年1月1日还款。刘文于2006年2月3日向李玉写信催促还款,1997年4月1日,刘文所在地区突发洪水,大水持续泛滥1个月,那么,该项债务的诉讼时效届满于
李军怀回答: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
2、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3、《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4、《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综上:该项债务的诉讼时效届满于[(2006年2月3日)+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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