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标题:
经济法案例分析、2010年3月10日,甲公司就自己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同时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于2010年3月20日裁定受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管
问题描述:
经济法案例分析
、2010年3月10日,甲公司就自己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同时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于2010年3月20日裁定受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对甲公司的资产、负债进行了清理,有关情况如下:
(1)资产总额为4200万元。(全部财产的变现价值)其中,全部厂房变现价值350万元,全部机器设备变现价值360万元。
(2)负债总额为8000万元。包括但不限于:①应付职工工资140万元;②未交税金160万元;③应付中国工商银行到期贷款400万元,以甲公司全部厂房作抵押;④应付中国建设银行到期贷款300万元,以全部机器设备作抵押。⑤应付乙公司到期货款150万元。
(3)2009年7月,甲公司为逃避债务隐匿了180万元的财产。
(4)2009年7月,甲公司已经知道自己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将破产,仍提前清偿了债权人丙公司70万元的债权。
(5)甲公司的董事长在任职期间侵占甲公司财产90万元。
(6)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30万元,管理人报酬20万元,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8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哪些属于破产费用?哪些属于共益债务?
(2)对于甲公司隐匿180万元财产的行为,管理人是否有权追回?并说明理由。
(3)对于甲公司向其债权人丙公司清偿债务的行为,管理人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董事长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涂小行回答:
这是一个典型的民事纠纷案例,并不是一个经济法案例。分析:1、乙方可以行使撤销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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