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标题:
一道经济法案例题!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水泥买卖合同约定了交货的时间和交付地点.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水泥买卖合同约定了交货的时间和交付地点.甲公司按时交付货款后,因要加快建设
问题描述:
一道经济法案例题!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水泥买卖合同约定了交货的时间和交付地点.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水泥买卖合同约定了交货的时间和交付地点.甲公司按时交付货款后,因要加快建设速度,需要乙公司提前供货,经与乙公司协商,未能达成协议.甲公司只好转而向丙公司购买了水泥,同时将其从乙公司购买的水泥转让给丁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约定交货时间到来后,乙公司按照与甲公司的约定将水泥送到甲公司的工地上.甲公司以已经将这批水泥转让给丁公司为由,要求乙公司将水泥运到丁公司处,遭到乙公司的拒绝.请问:
(1)乙公司的履行适当么?为什么?
(2)谁应该对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刘继超回答:
这个问题,涉及到合同的变更、转让、违约等法律事实.由此产生的法律关系,应该有谁来承担,(1)甲与乙的合同,合法有效,其合同的约定,明确具体,而且因为甲支付了货款,已经开始了履行.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提前履行,未能协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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