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标题:
试述《唐律疏议》的篇目和主要内容,并说明唐律的主要特点及其历史地位
问题描述:
试述《唐律疏议》的篇目和主要内容,并说明唐律的主要特点及其历史地位
刘瀚猛回答:
一、唐律的特点:
唐朝是我国历史上一个繁荣昌盛的封建王朝,特别是李世民即皇帝位以后,总结隋朝灭亡的教训,励精图治,采取了许多加强中央集权统治的政治措施,促使唐朝的农业、手工业、商业、对外贸易、科学文化等,得到空前发展.唐朝成为继两汉之后强大的封建王朝,也是当时最大的文明国家.唐律就是在这样历史条件下制定的,它是我国古代封建政治经济文化繁荣发展时期的产物,从唐律的内容看其有以下特点:
第一,体例完善,结构严谨,科条简要与宽简适中的特点.体例完善是说一部唐律,几乎把当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的法律关系,都囊括其中,而使它成为具有典型性的封建律典.唐律之所以有这样完善的体例,并不是偶然的,因为唐初社会稳定,封建政治、经济、文化蓬勃发展,封建社会进入鼎盛时期,封建社会所有的各种社会关系都已呈现出来,而且需要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调整,同时,自秦汉以来,近千年的封建统治和法制建设,为唐律的制定提供了极为丰富的经验.
结构严谨主要表现在《名例》篇与各篇的关系,以及律条彼此之间的照应,特别是篇目排列的次序,反映了立法者的主旨,统治者运用法律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中的轻重缓急,使人看了一目了然.科条简要,宽简适中表现在以往秦汉法律,向以繁杂著称.西汉武帝以后,因一事立一法,导致律令杂乱.西晋修律对汉律令作了大幅度缩减,北齐律定为12篇,949条,较前又有所进步.唐沿隋制,实行精减、宽平的原则,定律12篇,502条,并为后世所继承.仅以太宗修《贞观律》为例,“凡削烦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足见唐律的上述特点.
综观唐律篇目体例排列的逻辑次序,结构严谨,一环扣一环,科条简要,宽简适中,反映了唐代立汉技术已达到相当成熟阶段.
第二:礼刑并用,礼法合一.礼法结合,德刑并用,肇始于汉代武帝时期,以后历经魏晋南北朝,礼法进一步结合.于唐代,礼的基本精神,成为立法的理论基础.唐律《名例律·疏》云:“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皆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说明德礼与刑罚作为统治手段,相辅相成,二者不能分离的关系.唐统治者借助《疏议》,把德、礼都赋予法的内容.例如为解释“谋反”引《公举传》云:“君亲无将,将而必诛.”以此论证谋反罪必须在“将”行未行时,即严加镇压.因为按照德礼的要求,“惟子惟臣,惟忠惟孝.”在封建社会,忠孝是最重要的道德标准.忠君、孝亲,是维护封建统治的最高准则,把它赋予法律的内容,违犯这最高准则,便构成严重的犯罪,处以相应的刑罚.这种精神几乎贯穿于唐律的第一条文.
第三:宽仁慎刑.史书记载,唐太宗李世民“以宽仁治天下,而于刑法尤慎.”宽仁,就是提倡用轻刑.唐初,统治者亲眼看到隋朝实行严刑峻罚,激化了社会矛盾,造成“百姓怨嗟,天下大溃”的局面.他们以此为鉴,从长治久安的目的出发,在贞观年间修订旧律时,降死刑为流刑者九十二条,降流为徒者七十一条.其它削去烦苛,变重为轻者,不可胜记.综观中国古代刑罚制度,惟有唐律规定者最轻.主要表现在:(1)唐律规定法定刑有笞、杖、徒、流、死五种,分二十等.死刑处决方法只用绞、斩.(2)基本上一罪一刑.唐以前或以后,有时一罪二刑、三刑.(3)刑罚加减方面以从轻为原则.例如加刑一般不加至死,如加至死,也只是到绞为止,而不加至斩.(4)加役流取代可杀可不杀而不杀的死刑犯,这是唐太宗时创设的.凡死刑犯可不杀者则流三千里,一般流刑到流放地后,在那里加役一年,而加役流多劳役二年,即加役二年,共三年,所以叫“加役流”.总之,一部唐律都贯穿着轻刑原则.
慎刑,是指对犯罪者处刑时,取慎重态度.唐太宗曾对他的臣下说:对待一般犯罪“当审事理之轻重,然后加之以刑罚.”对于死刑,因为“人命至重,一死不可再生”,故规定:对判处死刑的罪犯,在执行前要反复审核,反复向皇帝奏报,在京师的“二日中五复奏”,各州则“三复奏”,表示慎刑的态度.史载由于实际此制,而使“全活者甚众”.在一定程度上自能减少冤狱.
二、唐律在法律文化发展史上的重要地位
唐律,由于它产生的历史条件,使它在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发展史上,上承战国时期的《法经》,历经秦汉魏晋,至唐而集其大成,成为典型的封建律典.从而也使它成为唐以后历代封建律典之楷模.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清代大学问家孙星衍曾说:“不读唐律,不能知先秦历代律令因革之宜.”换言之,读了唐律,就能够了解历代律典之擅递关系和来龙去脉.纵观中国历代律典发展变化的事实,诚如孙氏所言.
由于唐朝高度发展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成为当时世界上文明先进的国家,与各国的经贸关系和友好往来,非常频繁,许多国家特别是东亚各国,派遣使节和大批留学生来唐,学习中国的先进文化和各种典章制度.唐律设有“化外人”文条,调整外国人居唐期间的法律关系,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因为唐律是一部具有典型性的封建律典,符合封建统治者的利益和需要,他们在学习中国文化的同时,也把唐律引进本国,结合本国情况,制定自己的律典.在亚洲,最突出的是日本.我国著名历史学家郭沫若指出:“在隋唐两代日本的派遣了不少的僧侣学生,来到中国留学,把中国的文化,各种上层建筑的意识形态,差不多和盘地输运了去.”其中自然也包括法律文化.正如日本学者桑藏所说:“我国大宝律大体上是采用唐律,只不过再考虑我国国情稍加斟酌而已.”例如将唐律中的“八议”省为“六议”,删去“议勤”、“议宾”.将“十恶”改为“八虐”,删去“不睦”、“内乱”.刑罚制度大宝律仍沿唐律笞、杖、徒、流、死五刑.惟流刑不计里数,而分为近流、中流、远流三等.大宝律所规定的罪名,如阑入宫殿、犯跗、指斥乘御、私渡关等,皆与唐律相同.朝鲜古代律典,据《高丽史》记载:“高丽一代之制,大抵皆仿于唐.至于刑法,亦采唐律参酌时宜而用之.”越南古代刑法,亦“参用隋唐”.可见,唐律的影响,不仅及于唐以后宋、元、明、清各代,而且及于日本、朝鲜、越南等东亚各国,在世界几大法系中,成为独具特色的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它对世界封建律典的影响,堪与罗马法媲美.因此,说唐律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遗产中保存至今的瑰宝,应该是非常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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