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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史与刺史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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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史与刺史的区别
包先雨回答:
长史官名.战国末年秦已置,李斯至秦,曾任此官,职责不详.汉之相国、丞相、太尉、大将军、骠骑将军、车骑将军、卫将军、前后左右将军,以及建三公后的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皆置,为掾属之长,秩皆千石,丞相长史职权尤重.边郡太守也有长史,掌兵马,亦助太守掌兵,西域长史后代都护成为护理西域之长.汉末州珠算也有长史.魏、晋与两汉略同.南北朝带将军号开府的刺史,属官也有长史,且多兼任首郡(即刺史驻地)太守.王府也有长史,诸王幼年出就藩国,州府之事即由长史代行.隋以后,三师、三公无幕僚,三省长官的属员亦无长史.唐亲王府、都护府、都督府、将帅(诸卫与出征将帅,不包括节度使)、州府(限于上、中州)设长史.品级高下视所属机构而异,从三品至七品不等.宋州府无长史,仅亲王府、都督府有此官.后各代王府也设长史,总管府内事务,其他政府机构,仅元储政院设.
刺史官名.汉武帝元封五年(前106)始置.“刺”,检核问事之意.
秦每郡设御史,任监察之职,称监察院御史(监察御史).汉初省,旋复置.文帝以御史多失职,命丞相另派人员出刺各地,不常置.武帝元封初,废诸郡监察御史.继之,分全国为十三部(州),各置部刺史一人,后通称刺史.刺史巡行郡县,以“六条”问事.然《汉官典职仪》于六条条文之下,又概括为“省察治状,黜陟能否,断治冤狱”,对地方政事,实无所不包.刺史秩六百石.所察之对象则为二千石之太守.武帝之意,以为断进之士勇于任事,故用低级官监察高官.刺史可乘传奏事,总隶于御史中丞.成帝绥和元年(前8),罢部刺史,置州牧,秩亦二千石,哀帝一度复旧制,不久又为州牧.
东汉建武十八年(42),依旧制再改为刺史,但只设十二人,州一人,余一州隶司隶校尉,变西汉刺史无固定治所为各有驻地;奏事可遣计吏代行,不复自往.东汉刺史权力逐渐扩大.诏书常云:“刺史、二千石”,又常有派刺史领兵作战之事,刺史奏闻之事不必经三公委派掾吏按验,郡守、县令对之颇为忌惮,甚至有因畏刺史而解印弃官之事.灵帝中平五年(188),刘焉谓四方多事,原因在刺史权轻.遂改部分资深刺史为牧.刺使实际已为一州军政的长吏、太守的上级,州郡两级制随之形成.魏、晋刺史有领兵、单车之别,单车即不领兵之意.领兵刺史四品,五品.领兵刺史多加将军号,任重者称使持节都督(某某等州)诸军事(任一州的刺史,同时都督数州甚至十数州军事),次为单车刺史“假节都督(某某等州)诸军事”,又次为使持节.西晋统一初,曾停止刺史加将军号.西晋末天下大乱,乃仍旧.南北朝沿袭,惟昆魏道武帝时不同,州有三刺史,包括皇室一人.
隋文帝撤销郡,州长官除雍州牧外,均为刺名.炀帝改州为郡,改刺史为太守.又设司隶台,掌巡察,有刺史十四人,为司隶大夫属员,正六品,任巡察各地之职,其地位品秩,均与汉武帝时的部刺史相同,旋罢,唐改良改郡为州,以太守为刺史.玄宗又改州为郡,以刺史为太守.肃宗再复旧制.隋、唐州郡相同;刺史太守亦同.宋以朝臣出知州(或府)事,所任即隋、唐刺史之职.欧阳修撰《丰乐亭记》,自称刺史;撰《醉翁亭记》,又自称太守,盖刺史与太守早无区别.宋官制另有刺史,作为虚衔,任者并不赴任.元以后刺史之名废.清人用作知州的别称.
在武帝时期增设许多郡以后,又进一步进行了革新.在公元前106年,有13名刺史被任命.②他们直接对中央政府负责,每一个刺史负责视察帝国中包括一批郡和国的指定的区域.他们调查皇帝的政府运转的情况,如果发现压迫、无能或贪污的证据,就直接上报.刺史之职的一个与众不同的特点是他们的地位,刺史的官阶大大地低于他们奉派去节制其工作的郡守;人们可以假设,在有些情况下刺史本人也接受贿赂.到那时为止,这些官员的设置与以后帝国时期演变成的很庞大的地方单位的建立无直接关系.
汉代刺史制度是中国古代重要的地方监察制度.刺史制度是维护皇权的有力手段,对于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监督和控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刺史制度在形成和演变的过程中逐渐地方官化.刺史制度的每次变化有其特定的、具体的原因,而且有根本原因.考察刺史制度对于探讨两汉行政权与监察权的关系,以及进一步探索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都有着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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