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标题:
2011年发布的《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中》增加的条文“抽取的样品需要封存在企业”如何理解?该条文没有明确指明是谁需要把抽取的样品封存在企业,是否可以理解为双方都可以提
问题描述:
2011年发布的《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中》增加的条文“抽取的样品需要封存在企业”如何理解?
该条文没有明确指明是谁需要把抽取的样品封存在企业,是否可以理解为双方都可以提出需要?法律条文是否有隐去主语或者根据上下文来理解的情形?
蒋瑞青回答:
你的理解还是有点偏颇.抽样人员的权力之所以比企业的大一点,正是因为抽样人员是公职人员,不涉及利害关系,他们的行为是受到监督的而且有据可查,作为受检的企业,因为有利害关系,所以为了避嫌本身不应参与到抽检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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