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建筑公司与乙水泥厂签有水泥批量供应合同。双方约定水泥厂全年供应水泥1000吨,分四批用火车发运,运费和货款每过半年必须结清。春节一过,水泥厂就向建筑公司发运了300吨水泥。可是过了3月份,由于进入了水泥销售旺季,市场上水泥供不应求,议价水泥价格不断上涨,水泥厂就先满足议价水泥的供应,直到10月底都没有向建筑公司再发运平价水泥。
由于工期紧张、不能停工待料,建筑公司几次去人去电催货,而且主动将运费和货款按时汇去,但是水泥厂一直不发货。出于无奈,建筑公司被迫到市场上购买了高价水泥410吨,平均每吨水泥多花100多元,才算没有影响工程进度。
10月过后,水泥开始滞销。于是水泥厂11月初向建筑公司发运水泥200吨。11月底,水泥厂又向建筑公司发运水泥250吨。到此时为止,建筑公司实际共收到水泥1160吨,已满足了生产需要,但是由于建筑公司的库容能力仅有400吨,所以建筑公司连忙电告水泥厂“停止发货,去人协商。”
建筑公司提出,鉴于目前已不再需要水泥,又没有存放的地方,这些多余的水泥暂时派不上用场,如果年底再将其余的250吨水泥发来,只能给国家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故要求解除未履行的合同。而水泥厂则认为,合同上只规定分四批发运,并未明文写清要每季度发一次;既然双方已经签约,就不能随意解除合同。建筑公司说,我们原来在合同中写明全年分四批发货,不言而喻就是每季度发一次货。
在双方协商无效的情况下,水泥厂由于产品积压很严重,在12月初又向建筑公司发250吨水泥。建筑公司无处堆放,只好堆放在火车站,被罚了一大笔款。刚好又遇上雨季,为了避免更大损失,建筑公司只好将这批水泥降价处理给别人。
建筑公司对水泥厂强行发货、嫁祸于人非常不满,因此拒付货款。水泥厂以建筑公司不执行合同为由起诉到法院。建筑公司以水泥厂不恰当履行合同为由提出了反诉,要求水泥厂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并负担赔偿建筑公司为购买高价水泥而多花的钱。
(1)结合材料分析,案例中违背了哪些合同履行的原则?
(2)你认为法院会怎样判决这一合同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