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标题:
【以德治国对我国的意义?】
问题描述:
以德治国对我国的意义?
唐正茂回答:
“法治”与“德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历来都是法律家们所争论不休的一个论题.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二者究竟应保持一种怎样的关系,曾成为一段时期内理论界探讨的热点.由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既需要有法律来为之保驾护航,同时也离不开道德的影响与支持,因而在我国,“法治”与“德治”应当同步并举.然而,诸方面的原因,却使得我国法学界不少人对“德治”的认识有些偏颇,以致许多情况下,当我们一提到“德治”这种说法的时候,便会招来许多非议.江泽民同志在一次宣传部长会议上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这说明,对“法治”与“德治”的关系问题,党和国家领导人是有着比较清醒的认识的.因此,研究“法治”与“德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间的关系,探讨协调二者之间关系的途径与方式应成为每一个法学工作者所必须要思考的现实问题.
一、“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一)“法治”与“德治”区别
1、治国方略上的差异
“法治”与“德治”的最终归宿都在治国上,但二者在治国的侧重点上却截然不同.换言之,前者主要侧重于先“治法”,后者则主要侧重于先“治人”.理论上,就“治人”与“治法”的轻重而言,“治人”应重于“治法”.这是因为:首先,“治人”在内容上实际已包含有“治法”的要求,“治法”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治人”,在本末顺序上,应当是“治人”为本,而“治法”为末.其次,“治人”是“治法”的依托,“治人”有助于更好地“治法”.作为一种规范,法只能约束人们的外在行为,对人的内心世界则无法涉足;要涉足人们的内心世界还需要人本身.而且,“徒法不足以自行”,再良好的法制,假如没有具备应有素质的人去执行,仍无异于一纸具文.因此,单纯“治法”不足以“治人”,要实现法治的理想目标,还必须要把最终的依赖点放在“治人”上.否则,即便将完善至极的法律摆在至高无上的位置上,也仍难以实现我们最初设想用法制所要实现的理想目标.现代社会之所以更加强调“治法”,并不是基于“治法”比“治人”重要,而是在策略上所不得不采取的一种“末端治理模式”.现阶段,由于对人的本性问题在认识上难以得出共论,“治人”在理论和实践上都还存在较多障碍,难以真正实现科学地“治人”;相反,对于法,由于人们在许多实质或重要方面都已经达成共识,且这些共识在很大程度上已日渐成熟化和科学化,因而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治法”都更较为容易地得到实现.
2、“法治”是他律之治,而“德治”则是自律之治
从“法治”与“德治”所涉足的领域来看,“法治”是他律之治,即它仅仅约束人们的外在行为,通过约束人们的行为而实现治人,它对人们的内心世界无从干预,属于治外之治;而“德治”则是自律之治,它不仅可以约束人们的行为,还可以约束人们的思想意识,并通过约束人们的思想意识来达到约束人们行为的目的,属于治内之治.由于人们的行为总是受一定思想意识所支配的,因而从这一点上来说,“德治”是更高层次的治国模式,是治本之治;而“法治”则是最终实现“德治”的一个必经阶段,是治标之治.
此外,从他律与自律的角度出发,我们还可以推导出二者之间的如下区别:如“法治”是惩恶之治,“德治”是扬善之治;“法治”是事后之治,“德治”是事前之治等等.
(二)“法治”与“德治”联系
1、“法治”与“德治”相互配合和支持
“法治”与“德治”都是实现国家控制、促进社会发展所必不可少的两种手段,他们密切联系、相互支持,共同推促着社会的进步.作为一种他律,法律的主要功能在于“惩恶”,而“扬善”则主要应依靠道德的自律来进行,因而在“劝善”方面,法律有着自身先天的缺欠与不足,需要道德来加以支持.同时,法律的创制和运作也必须要以正确的思想道德观念为指导.同样,“德治”也离不开“法治”的支持与配合.道德作为一种规范,主要是依靠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推动的,其软弱与苍白无力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某些严重违反社会基本道德规范的行为,客观上也必然要求运用法律来加以制裁.在此种意义上,守法是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法律所维护的是最基本、也是最低限度的社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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