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标题:
棚户区改造涉及什么问题
问题描述:
棚户区改造涉及什么问题
莫广治回答:
划》等.
(五)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有关棚户区改造的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有重点煤矿棚户区改造的意见》(晋政发[2006]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的指导意见》(试行)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严格控制棚户区改造住宅户型建设标准的通知》(晋建房字[2006]434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07〕23号)、太原市规划局编制《太原市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专项规划》等.
四、棚户区改造所涉主要当事人及法律关系
(一)棚户区改造所涉法律关系的主体
根据棚户区改造的实际情况,其中所涉主体主要有被迁人、开发商及政府.另外还有实施拆迁的拆迁执行人、政府具体负责的主管部门、社会中介机构等.被迁人主要是指居住在城市规划区内属棚户区的居民、房屋承租人、企事业单位以及属“城中村”情况的农民.此种主体不可谓不多,也不可谓不复杂.开发商是指具有房地产开发资格和资质,具备开发能力,能够提供回迁住房,并在拆迁地址上进行工程重建的开发单位.它的存在形式主要是房地产开发公司,也包括具有建筑资质的其他工程建设单位.政府在棚户区改造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其在改造中的特定职责和身份属性.除了在宏观方面的法规政策制定及资源配置外,整个棚户区改造能否得以顺利实施,政府在微观方面的指导与协调功能也不容忽视.
由于棚户区改造涉及的主体较多,因此法律关系相对复杂.这其中包括:政府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的行政指导与行政强制法律关系,开发商与政府的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法律关系,开发商与拆迁人的拆迁补偿法律关系,开发商与实施拆迁人的委托法律关系等.在所有的这些棚户区改造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中,起主导或决定性作用的,应该是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法律关系和拆迁补偿法律关系.
(二)棚户区改造所涉法律关系
1、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法律关系
由于确定为棚户区的地块多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区域,加之历史原因,情况较为复杂.按照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制度,棚户区改造所涉及到的土地一般都由政府土地收储中心收回,然后或划拨或公开拍卖.而棚户区的土地使用权状况是: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使用权、无土地使用证但能证明其来源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无任何正规手续的土地使用权、因旧城改造而变为城市居民的农民的原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因此涉及到的土地使用权关系非常复杂,理顺其中的各种关系是保证棚户区改造正常进行的基本保证.但一个总的前提是,必须通过法定程序将该土地使用权合法化或者市场化,方能使之进入棚户区改造的范围中.
2、拆迁补偿法律关系
城市改造的拆迁工作一直以来就是城市化进程的一大障碍.因为一方面是社会经济发展和公共利益维护的需要,另一方面是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和保障.很多棚户区改造项目难以顺利进行,中途搁浅,很大程度上都是由于拆迁工作未能达到预期目的造成的.由于法律的不完善或执法、守法标准不高,在拆迁中双方有法不依,野蛮拆迁、暴力抗法现象时有发生;在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等拆迁方式时,双方对合同中的约定条款达不成一致或理解不同导致的纠纷层出不穷,这对城市整体规划的实施以及社会的安定和经济的发展都造成了很大的破坏和阻滞.
五、对政府处理棚户区改造中面临的实际问题的建议
(一)妥善处理被拆迁人与政府间关系
被拆迁人对政府的拆迁工程不理解,认为政府是为开发商服务的,开发商拿政府的“民心工程”做“挡箭牌”.对于被拆迁人的这种不理解情绪,律师建议:棚户区改造的各个环节“阳光作业”,真正把好事办好.改造的前期准备阶段,要充分调查论证,听取被拆迁人的建议,让被拆迁人选出自己的代表,必要时可举行听证,使政府(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达成认识上的基本统一,这样就会形成被拆迁人内部之间的相互宣传,使被拆迁人产生确信,从行动上形成统一,有利于后期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要及时纠正被拆迁人的片面认识
被拆迁人往往拿出法律体系中的一部或对自己有利的,一点盖全,过分强调权利,而忽视自己的义务,即被拆迁人只拿《物权法》说话,形成对立情绪.其实政府和被拆迁人的权利义务是统一的,目标是完全一致的.作为政府,应该加大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不厚此薄彼.律师认为:棚户区改造涉及的法律范围广,涵盖行政法、民法等领域,但其“行政属性”更强,需要政府充分发挥行政效能,采取合理合法的措施,真正取信于民,在棚户区改造中驾驭全局,办成政府的“德政工程”.
(三)正确处理政府与开发商之间的关系
政府和开发商关系“混同”,拆迁人和开发商是两个法律主体.实践中,政府和开发商关系往往模糊不清,造成被拆迁人误解,开发商的一些不当行为让政府来“买单”,让政府背黑锅.在棚户区改造的工作人员,辛辛苦苦,却落下骂名,我们政府要规范各环节的权利义务,明确责任,避免误会,影响工程的顺利进行.
(四)拆迁方式方法应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开发商过早介入,形成“越位”,在利益的“博弈”中,被拆迁人感觉到“势单力薄”,形成对立情绪.棚户区改造中涉及的被拆迁人情况复杂多样,有集体的、个人的、建筑有违章的、临建的等等,拆迁方案不可能搞“一刀切”,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统一,比如:“温情拆迁”可以借鉴.
(五)对落实拆迁政策的建议
构筑棚户区改造“全面质量控制”体系,政府从质量、安全、成本、利润及和谐指数进行目标控制、监管,制定相关的评估办法,堵塞漏洞,真正把政府的棚户区改造政策落到实处.
六、律师参与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重要意义
政府在棚户区改造的全过程中,应该有律师的身影.包括方案的起草、制定、动迁、回迁等,应设立“棚户区改造,律师咨询服务”办公室,接待群众咨询,解答百姓疑问,参与律师见证,帮助起草合同等,架起棚户区改造的法治桥梁.
1、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有法律专业知识,可以参与政府对棚户区改造前期的规划,方案的起草和制定,避免法律风险.
2、律师参与,一手牵着政府的德政工程,民心工程;一手牵着百姓千万家.可以加强法制宣传,使居民知法懂法,以理性表达合理要求.人常说:无知者无畏,因为不懂法,造成个别被拆迁者的对立情绪,采取一些不理智的过激行为;形成一厢情愿的被动局面.
3、律师参与,可以让居民感到有主心骨,有了“贴心人”,能够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律师深入到百姓当中,让百姓感觉到法治的温暖,有利于工程的顺利进行.
4、律师参与,能够及时了解居民诉求,与政府沟通,上通下达,把某些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使政府放心,百姓满意.
5、律师参与,可以发挥其专业智慧,使棘手的个性问题、特殊矛盾能够顺利解决;比如:小产权房、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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