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考语文文言文案例(四)
十九:辨伤有术 《涑水纪闻》
李南公知长沙县,有斗者①甲强乙弱,各有青赤②。南公召使前,以指捏之,乙真 甲伪也。诘之果服。盖方有榉柳③,以叶涂肤则青赤如殴伤者。剥其皮横置肤上,以火熨 之,则如棒伤者,水洗不落。南公曰:“殴伤者,血聚而硬,伪者不然,故知之。”
【注释】
① 斗者--打架斗殴的人。
② 青赤--打伤后皮肤呈现出青一块红一块的颜色。
③ 榉柳--树名,落叶乔木,质地坚硬,可以做箱几之用。榉音举 ( jǔ ) 。
【译文】
李南公任职长沙县的时候,有斗殴的,甲身体强而乙力气弱,双方身上都有青赤伤痕。 南公叫他们走到面前,用手指捏伤处,得知乙是真伤而甲是假造的。经过审讯果然如此。原 来当地有一种榉柳树,用树叶涂抹在皮肤上,就呈现青赤色象是殴打的伤痕。剥下树皮贴在 皮肤上,用火烤后,就和用棒子打的一样,用水也洗不掉。李南公说:“斗殴致伤,血聚在 一块,里面是硬的,如果假造伤痕,皮下是软的,因此可以鉴别真伪。”
二十:验尸 《梦溪笔谈》
太常博士①李处厚知庐州②慎县,尝有殴人死者,处厚往验伤,以糟、灰、汤 ③之类薄之④,都无伤迹。有一老父救见曰:“邑之老书吏⑤也,知验伤不见其迹, 此易辨也,以新赤油伞日中覆之,以水沃⑥其尸,其迹必见。”处厚如其言,伤迹宛然 ⑦。自此江淮⑧之间,官司⑨往往用其法。
【注释】
① --太常博士--官名,始于战国。以后各代都设有五经、诸子、律学、算学和方 伎等博士,教授贵族子弟。因为西汉时隶属于太常寺,所以通称太常博士。
② 庐州--今安徽合肥一带地区。
③ 糟、灰、汤--酒糟、肉块、草灰、米汤,相传用这类东西,可以查验尸体的 伤痕。参见宋代宋慈著《洗冤集录》。
④ 薄之--涂抹在上面。
⑤ 书吏--旧衙门里办理文书的小吏,俗称师爷。
⑥ 沃--用水浇泼。
⑦ 宛然--清楚,明显。
⑧ 江淮--长江淮水。
⑨ 官司--主管诉讼的官员。
【译文】
太常博士李处厚在庐州慎县任县令的时候,有个人因斗殴致死,他前去验尸,用酒糟、 肉块、草灰和米汤等一类东西敷在尸体上面,还是查不到伤痕。有个老汉求见说:“我是本 县的老书吏,听说验伤没有查出;其实很容易辨认,用新红油伞在太阳光下覆照尸体,然后 用水浇泼,伤痕就可以现出来。”李处厚按照他讲的办法,果然伤痕清楚可见。以后江淮一 带地方,处理这类案件常常使用这种方法。
二十一:罚款制斗 《梦溪笔谈》
鞫真卿守润州,民有斗殴者,本罪之外,别令先殴者出钱以与后应者。小人①靳② 财,兼不愤③输钱于敌人,终日纷钱相视,无敢先下手者。
【注释】
① 小人--指老百姓。封建时代把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泛称为君子和小人。在统 治阶级内部,有时也因观点、品质的不同,互指为君子或小人。
② 靳--音禁 ( jìn ) ,吝惜。
③ 不愤--不甘心,不服气。
【译文】
鞫真卿任职润州时,老百姓有打架斗殴的,除判处本罪以外,还罚先动手的一方出钱给 后还手的一方。老百姓吝惜钱财,同时也不甘心拿钱给对方,所以整天相对争吵,但是没有 人敢先动手打人。
二十二:叫子申诉 《梦溪笔谈》
世人以竹木牙骨之类为叫子①,置人喉中吹之,能作人言,谓之“嗓叫子”。尝有病 ②者,为人所苦③,含冤无以自言。听讼者④试取叫子令嗓之,作声如傀儡子⑤ ,粗能辨其一二,其冤获申。
【注释】
① 叫子--俗称“哨”或“笛”。用竹木等两片相合,用气吹过中缝,即发出声响。
② --音阴 ( yīn ) ,嗓子哑,不能说话。
③ 苦-欺压凌辱。
④ 傀儡子--木偶。槐儡音kuí lěl。
【译文】
民间用竹木牙骨一类做成叫子,放进喉中用气一吹,能发出人说话的声音,称作“嗓叫 子”。曾经有个哑巴受人欺辱,有冤无法倾诉。办案人员试用嗓叫子放在他口中,发音如同 木偶戏一样,大体能够辨出十分一二,他的冤情得到了申述。
二十三:还钞得钞 《寄园寄所寄》①
聂以道曾宰江右②一邑,有人早出卖菜,拾得至元③钞十五锭④,归以奉母。母 怒曰:“得非盗而欺我 ! 况我家未尝有此,立当祸至,可速送还 ! ”子依命携往原拾处,果见 寻钞者,付还。其人乃曰:“我原三十锭,汝何匿其半邪 ? ”争不已,相持至聂前。聂推问 村人,是实,乃判云:“失者三十锭,拾者十五锭,非汝钞也,可自别寻。此钞宜给坚母以 养老 ! ”
【注释】
① 《寄园寄所寄》--清代赵吉士著。赵吉士,字天羽,安徽休宁人。顺治年间举人 ,康熙时任山西交城县令,后调任国子监丞。本篇转选自胡文炳所编《折狱龟鉴补》手抄本 。本篇的内容,元代杨著的《山居新语》中已有记述,聂以道也是元代人。
② 江右--即江西。元代把全国划分若干路,江西路是今江西省北部沿长江一带地区 ,首府在德化 ( 今九江市 ) 。
③ 至元--元世祖忽必烈 (1215 - 1294) 在位时的年号。
④ 锭--古代银币铸成固定形状,叫锭,轻重不同,一般是一两为一锭。元明以后通 行纸钞,但仍以锭为计算单位。
【译文】
聂以道曾在江西一个县任县令。有人早起卖菜,在路上拾得至元钞十五锭,拿回来交给 母亲。母亲生气地说:“莫非是偷来的钱骗我 ! 况且我家从来没有这么多的钱,一定要生大 祸,赶快送还人家 ! ”儿子依从母命,带了钱回到拾得的地方,果然看见有人来寻找,就还 给了他。可是那个人却说:“原来是三十锭,你为什么藏下一半 ? ”双方争执不下,一起来 到聂以道那里。聂以道向村人调查,证明卖菜人所说属实,于是判决说:“丢的是三十锭, 拾得是十五锭,说明拾得的不是你丢失的钱,你可以到别处寻找。这十五锭应该给贤母作养 老金 ! ”
二十四:改恶从善 《后汉书》。
王烈①字彦方,太原人也。少师事陈②,以义行称。乡里有盗牛者,主得之。盗 请罪曰:“刑戮③是甘,乞不使王彦方知也。”烈闻而使人谢④之,遗⑤布一端⑥ 。或问其故,烈曰:“盗惧吾闻其过,是有耻恶之心。既怀耻恶,必能改善,故以此激⑦ 之。”后有老父遗剑于路,行道一人见而守之,至暮,老父还,寻得剑,怪而问其姓名,以 事告烈。烈使推求⑧,乃先盗牛者也。
【注释】
① 王烈--字彦方,后汉献帝时人,以品德高尚称著乡里。后来天下大乱,王烈逃亡 辽东。本篇选自《后汉书·王烈传》。
② 陈--后汉颖川人,字仲弓,当时有名的学者,曾任太丘令,办事公正,为人称道。
③ 刑戮--受刑处死。
④ 谢--酬劳,感谢。
⑤ 遗--音位 ( wèi ) ,赠送。下文“遗剑于路”中的“遗”读音为移 ( yí ) ,意为 遗失。
⑥ 端--古时计算布帛的尺度,每两丈为一端,两端为一匹。
⑦ 激--激励,促进。
⑧ 推求--查访追究。
【译文】
王烈字彦方,太原人。青年时曾在陈门下学习,因为品德高尚,称著乡里。有个盗牛 的被主人抓住,盗犯向牛主认罪,说:“判刑杀头我都心甘情愿,只求不要让王彦方知道这 件事。”王烈听说后派人去看望他,还送给他半匹布。有人问这是为什么 ? 王烈说:“盗牛 人怕我知道他的过错,说明他有羞耻之心。既然心怀羞耻,必然能够改正错误,我这样做正 是为了促使他改过。”后来有个老汉在路上丢了一把剑,一个过路人见到后就守候剑旁,直 到傍晚,老汉回来寻剑,得到了遗失的剑,惊奇地询问他的姓名,并将这件事告诉了王烈。 王烈派人查访守剑人是谁,原来就是那个盗牛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