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典翻译 范文 规章制度

奖励范文

规章制度

(一)奖励范文

  为了提高全镇机关干部新闻写作和信息报送的积极性,促进更多的优秀新闻作品问世,从而扩大南溪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全镇机关干部

  二、奖惩措施:

  1、双稿酬:凡被县以上刊物(网络)采用的新闻稿作者将享受双稿酬,即除领取刊物支付的稿酬外,凭稿酬通知单或汇款单原件(复印件)在财政所领取同等数量的稿酬。

  2、刊用奖:除双稿酬外,作者还将得到刊用奖,其具体标准是:县一级刊物(网络)采用通讯每篇奖励20元,采用调研文章每篇奖励50元;市一级刊物(网络)采用通讯每篇奖励50元,采用调研文章每篇奖励100元;省一级刊物(网络)采用通讯每篇奖励100元,采用调研文章每篇奖励200元;中央级刊物(网络)采用通讯每篇奖励200元,采用调研文章奖励400元。

  3、信息报送:党政办要建立信息报送台帐制度,每报送和采用一条信息,都必须详细登记,被县委办采用主条奖励30元、综合20元、简讯10元,被市委办采用主条奖励60元、综合40元、简讯20元,为提高信息报送质量,由滕锴和邓廷骏负责信息内容的审核。

  4、县级电视台采编我镇新闻以50条为基数,超任务每条奖励党政办和宣传文化中心30元。完成工作简报编写和新闻网站内容奖相关经办人1000元,缺一次扣40元。

  5、惩罚措施:将宣传工作任务纳入对党政办公室、宣传文化中心目标考核,未完成任务50%的扣20分,完成任务50%以上未达到80%的,扣10分,完成任务80%以上的不扣分。

  三、指导性任务:为了强化我镇外宣工作,保证取得实效,特以党政办公室、宣传文化中心为考核单位下达年度刊用稿件(信息)指导性任务。在县级刊物发表48篇、在市级刊物发表35篇、调研文章发表7篇、县级电视台新闻120条、市县两级信息报送共完成考核分100分。从4月起,每周编写一期全镇工作简报,每半月更新一次镇政府网站内容。

  四、要求:全体机关干部要紧紧围绕县委县府和镇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抓住发展第一要务,坚持团结稳定鼓劲和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展示我镇三个文明建设的新成果,树立南溪镇崭新形象。要深入农村、社区、厂矿、企事业单位,深入群众中心,立于善于发现新闻价值,宣传工作亮点,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努力实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各办要做好刊用稿件的剪报工作,并及时将有关剪报资料移交宣传文件中心存档。

  五、说明:诗歌、散文、摄影等体裁作品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奖励范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镇科技兴镇工作发展,根据《祁门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制定本施实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平里镇科技发明,科技成果的评审和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镇科委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

  第四条 平里镇科技发展,科技成果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镇科技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技术开发、技术合作和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个人或者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为镇科技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 镇科技奖是平里镇人民政府授予个人或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 镇科委负责镇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事务。

  第二章奖励范围与评审标准

  第八条 镇科技奖授予在技术发明、技术开发、社会工益、重大工程、技术合作及科学研究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或组织。

  1、技术发明项目中,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2、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系统、资源品种及其应用推广。

  3、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计划生育、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要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4、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家、省、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项目,并产生重大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5、科技合作项目,是指县外、境外科技专家、工程技术人员,通过技术开发、科技培训、科技交流等的科技合作,对平里镇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

  6、科学研究项目,在自然科学领域有新发现,研究方法和手段有创新,对推动科学发展有较大影响以及在我县主要是指运用科学理论开发应用研究,对工业、农业、重点产业发展及生态环境改善具有前瞻和指导意义的重要成果及其应用。

  第九条 镇科技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研究制定总体技术方案中作出重要贡献 ;

  2、解决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中作出重要技术创新;

  3、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4、在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做出了重要贡献;

  5、在技术发明中独立完成部分 或者全部创造性技术内容;

  6、学研究中,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在解决实验技术难点上做出创造性贡献。

  第十条 镇科技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究、开发、应用、推广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提供技术、资金、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二条 审报镇科技奖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术上有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解决了技术上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市内行业的先进水平。

  2、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稳定的实施应用,产生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

  3、目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整体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促进区域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4、术为国内首创,或与国内已有同类技术相比,技术思路有创新,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技水平优于同类技术,应用效果良好。

  5、学理论上有创见,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对学科发展以及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自然科学理论成果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在学术界同行中有一定影响。

  6、技合作中祁门县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

  第十二条镇重大科学技术贡献奖授予具备下列条件的个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重大技术创新,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很大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创造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平里镇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三章评审机构

  第十三条 镇科技奖评审组织工作由县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镇科技奖的审报工作;

  2、提出镇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组成人选;

  3、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织专业(学科)评审组;

  4、审核镇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的评审决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5、处理镇科技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十四条 镇科学技术奖励初审委员会及其专业(学科)评审组的评审委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组织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保密。

  第四章申报和推荐

  第十五条 单位或个人在申报县科技奖时,应填写县科技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推荐书,本人签字,单位盖章,联合申报的,原则上由第一完成单位按其行政隶属关系申报。如有其他特殊情况,须由完成单位协商申报。推荐书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十六条 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县科技奖评审。

  第十七条 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的,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或者取得许可证之前,不得推荐参加县科技奖评审。

  第十八条 经评审未获得奖的候选人、候选组织、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取得了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条件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可以在下一次评奖时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报机关推荐。

  第十九条 有关推荐组织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科技行政部门提交推荐 书及相关材料,逾期不予受理。县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应当要求推荐组织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补正或者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推荐材料不予退回。

  第五章异议及其处理

  第二十条 镇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县科技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镇科技奖励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县科技奖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镇科委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单位、住址。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二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真实性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的异议。

  推荐单位和项目的完成单位,完成人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异议范围。

  第六章授 奖

  第二十三条镇科技奖除由县人民政府颁发获奖证书、奖状和奖金。县技术合作项目奖励不分等级,奖金6000元。其他项目一等奖1万元,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XX元。镇政府在此基础上加外奖励XX元。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奖励范文

  坚持对人机制、激励机制、实绩优先的原则,突出优劳多得,为表彰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业绩突出的教师,不断提升学校品牌,特制订本奖励制度。

  一、单项奖励

  1、奖励项目

  ①辅导学生参赛奖。

  ②学生习作发表辅导奖。

  ③论文(经验)发表奖。

  ④报道奖。

  ⑤教育科研课题奖。

  ⑥满勤奖。

  ⑦参与校本研训活动奖。

  ⑧业务竞赛奖。

  ⑨个人荣誉奖。

  2、说明

  ①团体获奖。获省、市、县奖励给奖,省级双倍取值给奖。

  ②有几个辅导者(作者),成果集体共享(各人所占比例,由行政组酌情审定)。

  ③以上奖励和奖分视当年本校具体情况,再看奖励级别和人数,由行政组集体确定。

  二、教学质量奖

  1、成绩达标奖。

  2、成绩优胜奖。

  三、目标管理奖

  1、方式。依教师德、能、勤、绩四方面的计分分等给奖。

  2、德、能、勤、绩的考评计分依《七星河中心小学教师岗位目标考核细则》相关条款进行。

  四、特殊贡献奖

  以在某领域做出了公认的重大贡献为依据给奖。

  可由行政组加记目标管理分。

  五、说明

  1、各项奖金额,由行政组讨论依实情而定。

  2、本方案由行政组负责解释。

(四)奖励范文

  为认真贯彻“两全”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性,充分调动广大教工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取得成果的教师,在精神鼓励的同时,进行适当的物质奖励。

  一、各校在语文、数学、书法、美术、文艺、第二课堂等学科单项,学生在街道办事处、区及以上各项竞赛获奖给予指导者奖励。(单位:元)

  奖次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鼓励奖

  街道办事处40302011

  区80604020

  杭州市1201108040

  省16014012060

  全国XX8012080

  团体加倍,凡优秀奖视作同级三等奖,不重复计奖。不是教育部门组织获奖的只计荣誉,不发奖。读书征文同级加倍。现场书法、美术、作文、数奥按同级三倍奖。

  二、区学科抽测及格率、优秀率达到区常模,奖给年级学科组参加抽测的有关教师每位每项1000元;街道办事处学科抽测及格率、优秀率达到常模,奖给年级学科组参加抽测的有关教师每位每项200元。

  学校抽测年级组奖励合格率、优秀率及优秀提高率、合格提高率第一名任课教师80元,第二名任课教师60元。由于试卷原因,提高率为负数的奖负数最少的

  一、二位,以学科始接收成为为标准。(区、街道学科抽测奖励在学校奖励的基础上另加。区、街道不重复奖。)

  三、凡在区以上教育、教学杂志、报纸上发表的文章,每篇奖励40元;街道办事处简讯上发表文章每篇10元;学生文艺报、区局简报上发表文章每篇20元(学生的作品奖给指导老师)。

  四、教师的论文在街道办事处级以上获奖,奖励方法:(见区、街道办事处记录,获奖并发表不重复奖)单位:元

  奖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鼓励奖教育报刊杂志发表

  街道

  办事处100805020

  区13012011050区地省全国

  市18015013060

  省220XX8080

  全国300250XX00100130180200

  同一篇论文在区、市或省同时获奖,只奖高、不奖低

  注:获奖论文是非学科课题的加2倍奖,是专题论文的加倍奖。

  五、教师上公开课、观摩课奖励方法:单位:元

  区教研室组织街道办事处组织兄弟学校之间

  六、教师参加教具、投影片、电脑课件制作、教案、征文比赛获奖。单位:元

  奖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鼓励奖

  街道办事处50403020

  区80605030

  市1201108040

  七、评为教坛新秀和学科带头人的教师奖励方法:单位:元(不重复奖)

  级别学校级街道办事处级区级市级以上

  教坛新秀4080100200

  学科带头人

  骨干教师204060100

  优质课204060100

  八、片学校知识性(片体育比赛)比赛团体前三名,奖励指导教师:

  第一名:30元第二名:25元第三名:20元

  学校田径运动会获团体前三名奖励学校或班级:

  第一名:50元第二名:40元第三名:30元

  九、体育达标经验收达到学校提出指标,奖励有关班级和体育老师各50元,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再奖10元。学校被评为区、市、省达标先进,分别奖给有关班主任和体育老师20元、30元、50元。(凡一所学校中某一班级不达到学校指标的不给奖)

  十、学校文艺汇演一等奖50元,二等奖40元,三等奖30元。

  十

  一、参加街道办事处以上文艺汇演指导奖(包括班班有歌声、校园集体舞等属于团体比赛性质的比赛)单位:元

  级别街道办事处文艺汇演区文艺汇演

  级别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奖金300XX50700500400

  十

  二、学生参加区体育比赛得一分奖给20元,奖给学生4元;地区及以上加倍,教办减半。(环城接力获区第一名至第六名分别奖300元、200元、180元、150元、100元、100元)

  十

  三、鼓励教师参加高学历进修。本科、专科函授、自考按上级有关规定报销。

  十

  四、顶班代一节课补贴3元。

  十

  五、教师参加各种竞赛、书籍出版由主办单位发放奖品、奖金或出版费的,学校不再给予奖励;对于获奖而未发奖金或奖品的,能与本制度对号入座的按制度奖,不能对号入座的,学校根据竞赛的项目、性质、层次、奖级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十

  六、见习期教师参加有关内容的竞赛,其奖励办法为:街道办事处级一等奖20元,二等奖15元,三等奖10元;区级一等奖40元,二等奖30元,三等奖20元。

(五)奖励范文

  (一)本奖励准则所包括的范围如下:?

  1.营建开发工程。?

  2.钢架机械工程。?

  3.预力工程。?

  (二)执行计划及预算能在不浪费材料及损耗设备的情形下,超目标完成任务者,有下列各项:

  ? 1.工程依预算得标或承办,执行该工程的有关工程小组人员(包括现场及后勤人员)于努力达成目标后尚能节省预算,增加盈余。?

  2.同上人员于努力达成目标后尚能提前完工者。?

  (三)奖励办法:?

  1.节省预算,增加盈余的人员得给予相当于增加盈余或节省预算的30%的奖金,于工程结算后一次给付。?

  2.提前完工人员可给予相当于所节省的该部及工地管理费的30%,于工程结算后一次给付。如提前完工并获得业主奖金荣誉者,其可不必计入公司收入并不必开具发票;属于纯粹奖金性质者,得全部发给负责执行人员,并于领到后一次给付。?

  3.奖金的分配应由各该企业部主管于提出预算时,列出指定负责执行小组人员名单、所负任务、责任率点数与预算同时报备,于工程结算后个别按点计奖。?

  4.同时达成上列二项及以上任务者,按上列各该项规定一并奖励。?

  (四)本准则经主管午餐会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六)奖励范文

  宣传工作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法院、法官、法制的宣传,有利于人民群众关心、支持、理解法院工作,有利于展示新时期法院和法官的良好形象,有利于法院及时主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最终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为充分调动干警参与宣传工作的积极性,促进我院宣传工作的开展,根据新闻宣传工作的特点、上级法院宣传工作考评办法以及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1、奖励范围为全院干警在报纸、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上发表的消息、通讯、评论、图像、图片等新闻作品。

  2、新闻作品分为四类:

  第一类为中央新闻媒体采用的作品。包括新华社、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法院网及其他全国性新闻媒体。

  第二类为最高院、省高院与媒体合办专栏采用的作品。包括最高院与中央电视台经济生活频道合办的《经济与法》、与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合办的《现在开庭》;省高院与与浙江电视台教育科技频道合办的《法庭纪实》、与浙江人民广播电台合办的《法官在线》。

  第三类为省高院指定的省级媒体采用的作品。即《浙江日报》、《钱江晚报》、《浙江法制报》、《浙江工人日报》、《今日早报》、《青年时报》、浙江电视台、浙江人民广播电台。

  第四类为其他省级媒体及市、区新闻媒体采用的作品。

  二、奖励方式

  1、宣传稿件一经被有关新闻媒体采用,除稿费归本人外,院里根据新闻媒体的类别以及具体稿费数额进行不同程度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为:

  一、二类新闻作品给予相当于稿费三倍的奖励;三类新闻作品给予相当于稿费二倍的奖励;四类新闻作品给予相当于稿费一倍的奖励。

  2、奖金于每年年终一次性给付。每位干警在作品发表时,应及时告知办公室,并提供相应的录用证明以及稿费数额证明,由办公室负责登记。年终办公室根据每位干警全年新闻作品发表数,按照上述办法统计出奖励金额,由院里进行集中奖励。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XX年十月三十日

(七)奖励范文

  宣传工作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法院、法官、法制的宣传,有利于人民群众关心、支持、理解法院工作,有利于展示新时期法院和法官的良好形象,有利于法院及时主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最终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为充分调动干警参与宣传工作的积极性,促进我院宣传工作的开展,根据新闻宣传工作的特点、上级法院宣传工作考评办法以及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1、奖励范围为全院干警在报纸、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上发表的消息、通讯、评论、图像、图片等新闻作品。

  2、新闻作品分为四类:

  第一类为中央新闻媒体采用的作品。包括新华社、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法院网及其他全国性新闻媒体。

  第二类为最高院、省高院与媒体合办专栏采用的作品。包括最高院与中央电视台经济生活频道合办的《经济与法》、与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合办的《现在开庭》;省高院与与浙江电视台教育科技频道合办的《法庭纪实》、与浙江人民广播电台合办的《法官在线》。

  第三类为省高院指定的省级媒体采用的作品。即《浙江日报》、《钱江晚报》、《浙江法制报》、《浙江工人日报》、《今日早报》、《青年时报》、浙江电视台、浙江人民广播电台。

  第四类为其他省级媒体及市、区新闻媒体采用的作品。

  二、奖励方式

  1、宣传稿件一经被有关新闻媒体采用,除稿费归本人外,院里根据新闻媒体的类别以及具体稿费数额进行不同程度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为:

  一、二类新闻作品给予相当于稿费三倍的奖励;三类新闻作品给予相当于稿费二倍的奖励;四类新闻作品给予相当于稿费一倍的奖励。

  2、奖金于每年年终一次性给付。每位干警在作品发表时,应及时告知办公室,并提供相应的录用证明以及稿费数额证明,由办公室负责登记。年终办公室根据每位干警全年新闻作品发表数,按照上述办法统计出奖励金额,由院里进行集中奖励。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00五年十月三十日

(八)奖励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和吸引集团公司员工创大业、创新业,促进集团公司的改革和发展,把企业做大、做强,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创业型人才是指具有开拓创新和创业精神,通过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扭亏为盈、盘活资产等创业实践,为集团公司创造经济效益的集团公司员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可以是单位或集体创业,也可以是个人创业。集团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创业不得从事上级明令禁止的关联经贸活动。

  第三条奖励原则

  1、内部创业与外部创业并重原则;

  2、重业绩、重增量效益原则;

  3、谁创效益、奖励谁原则。

  第四条奖励类型

  1、带头投资新创办经营企业的;

  2、增加盈利的;

  3、利用闲置资产承包、租赁经营,盘活资产的;

  4、组织劳务输出减轻企业负担的;

  5、通过资本运作、技术咨询服务取得明显效益的;

  6、扩占外部煤炭资源等。

  第二章奖励标准

  第五条集团公司鼓励职工创业发展,对直接创业者及相关创业人员的奖励标准如下:

  一、新增规模

  1、新办集团公司参股企业安置集团公司富余人员,用工一年以上,实际年平均月工资在800 元以下的按每人一次性奖励600元;实际年平均月工资在800 元以上的按每人一次性奖励650 元。积极鼓励企业员工个人投资创业, 企业员工自办创业项目,安置分流集团公司富余人员的,根据其对集团公司的贡献大小,由集团公司研究进行一次性奖励。

  2、新办企业(包括集团公司不控股的企业)盘活资产(大于50 万元)的,上交管理费(或租赁费)小于折旧与土地使用税之和的按上交额的20%奖励;上交管理费(或租赁费)大于折旧与土地使用税之和的按上交额的30%奖励。以上受奖项目必须实现有现金流量保证的利润,其利润率必须大于投资资金成本,否则不得享受新增规模奖励。考核期内应收帐款余额超过利润总额部分以及存货余额大于同行业平均水平部分均视同亏损。

  二、新增效益

  新办企业或项目投入运营后的一年内上缴的税后利润按以下比例奖励:

  工业产品类:10%;农业产品类30%;商业贸易类3%;技术服务类40%;通讯软件开发类40%;证券经纪类0.5%。

  三、对外输出人员

  向集团公司外部输出富余人员按每人每年500 元的标准一次性奖励。执行年薪制的矿处级领导对外输出人员奖励按年薪制考核相关规定执行。

  四、扩占外部煤炭资源

  扩占外部煤炭资源的奖励按下述公式计算:

  扩占外部煤炭资源奖=奖励基数×资源级差系数×资源权利系数

  1、奖励基数

  扩占外部煤炭资源可采储量4000 万吨-1 亿吨的,奖励基数10 万元;1-3 亿吨奖励基数20 万元(含3 亿吨);3-10 亿吨奖励基数30 万元(含10 亿吨);10 亿吨以上奖励基数50 万元。

  2、资源级差系数(略)

  3、资源权利系数

  (1)探矿权系数为0.4;

  (2)已享受过探矿权奖的其采矿权系数为0.6;

  (3)直接取得采矿权的其采矿权系数为1.0。

  上述资源必须经集团公司论证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并经集团公司批准立项,否则不得享受扩占外部煤炭资源奖。执行年薪制的人员扩占外部煤炭资源的奖励按年薪制考核相关规定执行。此项适用于非年薪制人员。

  第三章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六条创业型人才的奖励,采取一事一议或一项一议,由基层单位负责推荐、申报,申报材料经基层单位领导签字、盖章,经营管理部组织有关专业部门审核属实后,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七条申报材料

  创业型人才奖励除填报“创业型人才奖励申报表”外,还须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申报新增规模奖励:财务报表,新注册企业还须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报新增效益奖励:财务报表或单项新增效益计算证明材料;

  3、申报对外输出人员奖励:对外输出人员与相关企业签订的用工协议。

  4、申报扩占外部煤炭资源奖励:采矿许可证复印件(或扩占外部煤炭资源的相关证明文件)以及集团公司论证报告(或委托论证报告)。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对创业型人才所获奖励与事实不符或弄虚作假的,经核实后,追回奖励,并予以责任追究。

  第九条本暂行办法解释权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

(九)奖励范文

  为进一步加强**瑶族乡宣传报道和信息工作,充分调动全乡通讯员信息报送积极性,及时迅速地宣传报道**乡经济、社会、文化、民生等各方面的动态信息,宣传**,提升魅力,为全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经研究,制定本办法,具体细则如下。

  一、信息宣传报道内容

  凡与**乡经济、社会各方面有关的通讯、报道、信息稿件、理论调研文章都可。

  二、奖励办法

  对于各信息员上报的信息稿件及新闻报道在县、市、自治区以及国家级刊物刊登的,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一)新闻报道

  在县广播电视台发表一篇,奖励20元。

  在市级《**新闻》发表一篇奖励200元,其他频道奖励100元。

  在自治区级《**新闻》发表一篇奖励500元,其他频道奖励200元。

  在国家级频道发表一篇奖励1000元,

  在市级《**日报》发表一篇,头版奖励100元,其他版奖励50元,其他市级报刊发表一篇,奖励40元。

  在自治区级《**日报》发表一篇,头版奖励300元,其他版奖励200元,其他自治区级报刊发表一篇,奖励100元。

  在国家级报刊发表一篇,奖励500元。

  (二)信息稿件和理论文章

  在县级《三江信息》等刊物刊登一篇,奖励20元。

  在市级各部委办局刊物上刊登一篇,奖励40元。

  在自治区级各类信息刊物刊登一篇,奖励100元。

  在国家级各类信息刊物刊登一篇,奖励500元。

  荣获县级理论调研文章奖一篇,按

  一、

  二、三等,分别奖励150元、100元、50元。

  荣获市级理论调研文章奖一篇,按

  一、

  二、三等,分别奖励300元、200元、100元。

  荣获自治区级理论调研文章奖一篇,按

  一、

  二、三等,分别奖励600元、400元、200元。

  (三)网络信息

  在《程阳桥》《三江党建》等县级网站发表一篇,奖励10元。

  在县各部委办局等网站发表一篇,奖励5元。

  在市级网站发表一篇,奖励40元。

  在自治区级网站发表一篇,奖励100元。

  在国家级网站发表一篇,奖励500元。

  (四)内容相同或相近的文章在多家刊物上发表的,按最高级别刊物的标准奖励,不重复奖励;文章由两位或两位以上信息员合写的,按一篇均分奖励。

  三、奖励依据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成立乡信息报道工作领导小组,由宣传委员担任组长。

  2、健全制度。为了提高信息员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每月通报一次信息宣传稿件上报及录用情况,每季度开展一次交流学习活动,每半年召开一次业务培训会。同时,定期邀请上级信息部门的专家作培训讲座,提高信息员写作水平和整体素质。

  3、工作纪律。为保证信息报道的真实性、政策性和政治性,凡涉及**乡重大事件、重要任务及负面信息的宣传报道,需上报乡主要领导审核,擅自发稿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严查处;凡反映各线工作动态和工作经验的信息由宣传委员审核签发。一般性稿件,由信息员自行报送。

(十)奖励范文

  河南省日前出台《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规定经过查证核实后,根据性质和查处的危害程度不同,举报人可获得500元到5万元不等的奖励。下面就来和范文网小编一起看看河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吧。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为进一步落实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工作,根据《河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

  河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实施细则.pdf

  为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根据去年底实施的《河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日前又出台实施了《河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重点对奖金的额度分配、举报的核实、奖金的发放办法、领奖的具体程序和形式进行了细化和补充,使举报奖励更便于操作和实施。

  【实施细则】

  举报这些环境违法行为

  将获得不同数额奖励

  河南商报记者从省环保厅获悉,今年从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经费中专门安排500万元,用于环境污染防治有奖举报。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将给予举报人不同数额的奖励。

  500元奖励

  1.城市建成区、高速公路两侧及风景名胜区可视范围内锅炉、炉窑烟尘严重污染环境的;燃煤茶浴锅炉、燃煤大灶、经营性小煤炉等烟尘严重污染环境的。

  2.建设(拆迁)工程施工、未利用地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堆场、裸露土壤等未按要求采取措施产生扬尘严重污染环境的。

  3.拉运商砼、建筑材料等运输车辆未按要求采取措施产生扬尘严重污染环境的。

  4.垃圾、秸秆露天焚烧及烧烤、餐饮业油烟等其他产生烟尘严重污染环境的。

  5.县以上城区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的。

  6.加油(气)站、储油(气)站、油(气)罐车等未安装或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重型柴油车、非道路机械未按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破坏车载诊断系统的。

  7.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和网箱养殖严重污染环境的。

  1000元奖励

  1.建设年产5000吨以下的造纸厂、年产折牛皮3万张以下的制革厂、年产500吨以下的染料厂、采用坑式和萍乡式天地罐和敞开式等落后方式炼焦、炼硫的企业和要求关闭或停产的土法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选金和农药、漂染、电镀以及生产石棉制品、放射性制品的企业和小炼油厂、小火电厂、小钢铁厂、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小煤矿。

  2.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闲置的。

  3.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及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制度,擅自生产的。

  4.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的。

  5.不按规定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的。

  6.擅自建设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土(小)新五小企业或被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2000元奖励

  1.超标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3倍以下的。

  2.私自将危险废物、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资质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

  3.黑加油站以及机动车检测机构违法进行机动车排放污染定期检测或未按照规定检测的。

  5000元奖励

  1.排污单位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停产、限产决定的。

  2.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方式排放、倾倒污水以及利用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3.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

  4.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5万元奖励

  1.超标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3倍及以上的。

  2.环境违法行为,受到50万元(含)以上罚款或有关人员依法受到行政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3.发现环境污染事故隐患,避免发生重特大污染事故的。

(十一)奖励范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旅游经营者积极性,吸引扩大旅游投资,加大石门旅游宣传推介力度,不断拓展旅游市场,进一步促进我县旅游产业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包括:招徕游客来石门旅游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行社(以下简称旅行社),招引投资商前来石门进行旅游投资的单位或个人,县内各等级旅游景区(点)(以下简称景区),在县内办理工商登记的相关旅游企业(以下简称旅游企业),本县各乡镇(街道、区场),有关新闻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资金从县级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纳入部门预算。

  第四条 本办法奖励由县旅游主管部门和县财政部门联合审核,联合审核结果报县政府批准生效。于每年3月底之前一次性将资金拨付到奖励对象。

  第二章 奖励项目、标准及申报资料

  第五条 游客招徕奖

  旅行社招徕县外团队游客(指单团人数在10人以上,散客不列入),游览我县景区或参加我县举办的重大旅游活动,分别按下列标准实行奖励:

  1、旅游人数奖。全年累计接待游客数量达1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按一日游每人5元、过夜游每人10元的标准计算奖励;超过1万人按上述标准计算外另行奖励5万元,超过5万人按上述标准计算外另行奖励20万元。

  2、旅游大巴专列奖。组织旅游大巴或旅游专列来石门过夜游,游客人数一次性达200人奖1万元,400人奖2万元并以此类推。

  3、自驾游车队奖。组织自驾车30辆以上来石门过夜游,游客人数一次性达100人奖0.5万元,200人奖1万元并以此类推。

  一日游和过夜游需游览至少1个由县旅游主管部门公布的有门票的景区,过夜游住宿饭店需证照齐全、符合团队游客接待条件。旅游大巴专列奖和自驾游车队奖可与旅游人数奖重复计算奖励。旅游人数奖须每季度一次向县旅游主管部门报备资料,旅游大巴专列奖和自驾游车队奖须在行程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县旅游主管部门报备资料。

  游客招徕奖申报资料包括:《石门县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申报表》(见附件)、湖南省旅行社导游委派及行程安排单复印件、游览景区门票发票复印件、游客入住饭店住宿费用发票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第六条 旅游活动奖

  1、举办活动奖。各乡镇(街道、区场)或县内旅游企业连续自行举办特色旅游节庆活动,从第三年(届)起按实际活动费用支出的3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6万元。

  2、参与活动奖。参加县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旅游促销活动且自行承担全部费用的,按实际活动费用支出的30%给予奖励,单次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

  举办活动单位须先向县旅游主管部门报送活动方案并审批认可。

  旅游活动奖申报资料包括:《石门县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申报表》、节庆活动相关证明文件(如申请报告、活动方案、新闻稿件及图片、影音资料、政府采购合同等)、活动费用支出发票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第七条 旅游宣传奖

  1、旅游广告宣传奖

  乡镇(街道、区场)或县内旅游企业自行在县外发布石门旅游形象广告和旅游产品广告,按实际广告宣传费支出的30%给予奖励,单次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2、旅游媒体宣传奖

  (1)对在省级或省级以上主流媒体发表的有重大积极影响的石门旅游新闻。在国家级媒体上发表的,奖励0.5万元;在省级媒体上发表的,奖励0.3万元。

  (2)对全年在市级及以上媒体(自媒体平台除外)发表的原创旅游新闻信息和新闻专题进行评选。评选“优秀旅游新闻”前三名和“优秀旅游专题”前三名,分别给予0.5万元、0.3万元、0.2万元的奖励。

  (3)对向县旅游主管部门书面申请,自主承办专业宣传石门旅游二年以上自媒体,关注人数在8万人以上的从第三年开始每年固定补助5万元;对在自媒体发布石门旅游正面宣传信息获点击量5万人次以上的,一篇奖励0.2万元,上不封顶;对持续发布石门旅游信息的新媒体,年发稿数量排名前三位的,分别给予0.5万元、0.3万元、0.2万元奖励。

  旅游宣传奖申报资料包括:《石门县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申报表》、旅游广告宣传资料、宣传合同及费用发票复印件,稿件刊发、发布到各级媒体的原稿,现场提供新媒体粉丝数量及点击量的证明文件等。

  第八条 旅游品牌创建奖

  1、对新评定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2、对新评定为国家级或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3、对新评定为国家级或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研学旅行示范基地、体育旅游示范基地、工农业旅游示范区、红色旅游示范区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4、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或旅行社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5、对新评定为湖南省旅游购物示范区、五星级乡村旅游区(点)的,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

  6、对新获得国家、省级旅游商品大赛奖项(优秀奖和参与奖除外)并批量投放市场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奖励。

  7、旅游企业或个人获得国家和省级旅游部门专项表彰的,经审核评定后,给予一定奖励。

  旅游品牌创建奖申报资料包括:《石门县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申报表》、品牌创建或表彰官方文件。

  第九条 旅游招引奖

  1、对引进国内外知名旅游品牌的本地企业或个人,经审核评定后,给予5—10万元奖励。

  2、对招引投资商前来石门进行旅游投资的单位或个人,按县内相关政策给予奖励。

  旅游招引奖申报资料包括:《石门县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申报表》、品牌落地的开工证明文件(如场地租赁合同、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品牌授权书或品牌认定书等。

  第三章 奖励资金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十条 奖励受理与申报

  本办法奖励资金实行申报制,奖励年度为当年1月至12月,由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对象,于次年1月20日前按奖励申报资料要求向县旅游主管部门报送资料,逾期不申报,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奖励审批与拨付

  奖励审批:县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各类奖励申报资料的受理、汇总和初步审核,提出资金拨付计划报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对奖励申报资料进行复审,拟定奖励资金兑现方案,报县政府审批。

  资金拨付:县财政部门根据县政府批准意见,与县旅游主管部门联合行文下达旅游产业发展奖励资金,并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将资金拨付到奖励对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奖励结果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县旅游主管部门、县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奖励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料进行监督检查,申报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暂停或停止拨付奖励资金,已经拨付的,收回奖励资金。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骗取奖励资金,如发生上述违法行为,取消或收回其当年全部奖励资金,取消其两年内申报奖励的资格,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对全年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1次或重大旅游服务质量投诉2件以上的奖励对象,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旅游景区名单以县旅游主管部门在政府官方网站发布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旅游主管部门、县财政部门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石门县旅游促销和宣传奖励办法》(石政办发〔2011〕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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