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由读后感
《论自由》读后感
第一部分是《论自由》的概说就不放上来了
第二部分:现实的思考
我国此刻处于转型时期,社会并不是表面看起来那么平静。关于言论自由的讨论与抗争也日益增多,最近沸沸扬扬的南周和新京报更是把对新闻自由、言论表达权推到了风口浪尖。此处,我并不表达自己对这个事件的看法,而想联系我国更为宏观的实际和密尔的这本小册子来谈谈我对自由、舆论自由和国家控制的看法。
1、个人自由与社会(国家)控制
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不论是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还是洛克的《政府论》均有讨论。个人,单个来看,具有绝对的自由,他能够做自己想做的任何事,也能够拒绝做自己里不想做的事。但是,不存在单个人的社会,单个人也无法生存。因此,个人与个人便会构成种种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的错综复杂最终会集合成小型社会,而无论这个社会的规模如何,只要有人,有社会关系,便会构成阶级,最终从目前实践来看,绝大多数都会构成国家(少部分到氏族或部落就终止了或异化了)。此时,国家就要承担起社会保障、控制的职能,它务必透过各种工具(比如刑罚的威慑)到达保障组成它的各个人的安全,继而思考各个人的发展问题。如卢梭的理解,每个人拿出一部分自由便组成了国家,因此,国家里的个人不再像其单个人存在的状况,个人的行为模式务必适应国家的统治工具,不再具有绝对的自由(不包含思想自由,下文讨论)。
当然,个人自由包含很多维度,此处并不逐一讨论,而只取与本课程相关的言论自由。首先,务必厘清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的关系。思想自由,我认为是绝对自由的,因为个人的思想是不会也不可能能被控制或影响的。无论多么严苛的制度、法律,都无法控制人心中的那个天堂。而言论自由,虽然是思想自由的表达方式,但它并不等于思想自由,因此也不必然是绝对自由的。正如密尔所界分的个人与社会关系,任何人的行为若只涉及本人,那他的独立性在权利上则是绝对的。对于本人自己,对于他自己的身和心,个人乃是最高主权者。但是,任何人的行为,当他涉及到他人的那部分他就还要对社会负责,也就是受到相对的限制,不再是绝对的自由。比如,你能够在心里骂一个人,但是当你表达出来的时候,也许就会因为涉嫌诽谤罪而受惩罚,这样一来,言论自由也就受到了限制,而这种限制显然是合理的。但是,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并不是没有联系的。当我们上升到国家权力的层面,我们发现国家权力能够透过干涉或剥夺人们的表达自由而变相限制或剥夺人民的思想自由。因为,国家权力无法干涉人们的内心思考,但却能够干涉人们思想的表达,而没有思想的交流、信息的传播,人们就会失去信息源、失去观念的碰撞和不断完善而无从思想或正
确地思想,人们的思想就会逐渐的枯萎甚至死亡,思想自由也就不复存在了。
对于个人来说,当他资源与其他个人组成社会或国家时,他拿出了自己的一部分自由,不再享受绝对的自由。与之相适应,社会(国家)也要付诸行动去保障个人的剩余自由(往往会大于拿出来的那一部分自由),否则这个国家就不具备合法性和正当性。这也能够用密尔在《论自由》一书的最后部分总结国家的价值,从长远看来,归根结底还在组成它的全体个人的价值一个国家若只为使人们成为它手中制驭的工具而阻碍他们的发展,那么,它终将看到,小的人不能真正做出大的事;它还将看到,国家不惜一切而求得的机器的完善,由于它为求机器较易使用而宁愿撤去了机器的基本动力,结果将使它一无所用。
综上,我认为个人自由与国家控制之间的关系是,国家无条件保障个人自由的实现,但是个人务必要容忍一部分自由的丧失。而个人与社会的界限则是政治家、法学家、社会学家需要不断讨论的话题,笔者学识有限不在此赘述。
2、个人言论自由与公众舆论自由
个人的言论自由是个人表达的自由,而公众舆论自由,我认为并不是和个人自由同一个层面的自由。从法哲学的相关自由主义理论和我之前的论述来看,个人言论自由如果没有干涉他人的自由和利益是不应当受到国家恶意限制的,即能够理解个人言论自由(不含干涉他人自由)是不受国家干涉的。而且,话语权是一切权利之母,看一个国家是否民主首先要看其言论自由的状况。对公民言论的完全自由的保障最典型的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它明文规定公民的言论自由(包括新闻、出版、集会自由)不受政府的干涉,政府不得制定任何限制话语权的法律。但是,当我们把视野放大到公众舆论时,我们所接触的并不是鲜活的个人所表达的东西,而是经过修饰的媒体报道或者具有相关资质的新闻人所描述的事件,而这些报道和描述不必须是事实。个人言论自由,是要表达自己的观点;而公众舆论代表的,却是大多数人的表达,其从个人到公众之间经过了一道程序,而这道程序并不透明,我们无法保证,公众舆论的表达还是真实的个人表达的集合。因此,对个人言论自由的控制和对公众舆论的控制必然不同。
3、公众舆论与国家控制
由个人言论自由和公众舆论的区别,我们能够思考对公众舆论的控制及其方式。公众舆论具有很多多元的作用,当然,我们不能否认公众舆论的用心作用。但是,在本文中,我更想简要谈谈公众舆论的消极作用。首先,由于公众舆论的可操作性,不少反人类透过煽动性言论和普天盖地的宣传,扩大其影响。比如纳粹势力当时的兴起。其次,公众舆论还会干扰司法。比如,在此前同样炒得火热的药家鑫案件中,我们不得不客观承认舆论的力量确实干预了司法,影响了司法的公正。如果当时不是人人喊杀,单纯从法律上来看,药家鑫的定罪量刑情节是能够不判死刑的,而在全世界反死刑的潮流下,少杀慎杀也贴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正是由于媒体的放大和所谓的公众舆论,杀死了药家鑫。再次,公众舆论由于穿着公众的外衣,常常会蒙蔽旁观者,而使旁观者成为下一个公众舆论参与者,实际上,这个旁观者并不明白事件的事情,而只明白公众舆论所宣传的所谓事实。
所以,国家有权控制公众舆论。透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制人们的信息接收渠道,从而到达控制社会的目的。当然,这种控制是以保护真正的个人言论自由为前提和出发点的,这务必是坚守的原则,否则一旦偏离轨道就会导致社会信息不通畅,甚至会导致社会信任危机的出现。
其实,换个角度来看,现实中,大部分公众舆论是在国家或者社会力量控制下的,国家或者社会对其干涉,也是对其背后的国家或者社会力量的控制,公众舆论也变成了一种工具,对此本文不再扩展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