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早在学生时代,在法理老师的推荐下曾拜读过著名法学家孟德斯鸠的大作—《论法的精神》,那时只是粗浅的看了看。参加司法工作后,重读此书,受益匪浅,由衷的被这位法学家的精神境界所折服。
孟德斯鸠(1689—1755),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他不仅是18世纪法国启蒙时代的著名思想家,也是近代欧洲国家比较早的系统研究古代东方社会与法律文化的学者之一,是当时进步的资产阶级向腐朽的封建主义英勇进攻的坚强斗士。他的著述《论法的精神》于1748年出版,当时的伏尔泰把此书推崇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这部影响人类社会发展进程的学术名著内容丰富,体系完整,论点严密。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与法律理论发展的基础,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欧洲人对东方政治与法律文化的看法。细读《论法的精神》,我们不难发现孟德斯鸠一生中的所作所为,所思所悟,并从中领悟到其理论真正的精华。
在《论法的精神》里有这样一著名论段:“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和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最后,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应该从所有这些观点去考察法律。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法的精神’。”由此可以看出,孟德斯鸠所阐述的法律与国家政体性质原则、自然状况、自由程度、气候、宗教等等都有关系。书中以大幅片段,以独特方式研究和论述了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一系列课题,特别是又遍涉经济、宗教、历史、地理等领域,讨论这些领域与法的关系。
《论法的精神》提出了许多关于法律的理论,断言法律是代表整个人类的,是人类正义的表现,法律为整个社会利益服务,而不是为某一个阶级利益服务,不是为一部分居民的利益服务。他反对酷刑、主张适度刑罚,刑罚与教义相结合,利用舆论威慑阻止犯罪,只惩罚行为,不惩罚思想、语言。他还抨击了所谓攻击教会的亵渎神圣罪以及其他相关的无理的刑法。另外,他还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审判、立证、拷问等诸方面的论说。总之,孟德斯鸠的学说涉及人类社会的各种基本问题。
由此可见,孟德斯鸠与以往的法律学者主要满足于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不一样,他力图从法律以外,从历史、生活、风俗习惯等方面去研究法的精神,从社会的进步去探求这种精神在政治、法律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和一般规律,并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也即探求法律的最高境界—公正的价值理念。在孟德斯鸠看来,法的主要精神就是正义,法律应是正义的化身。
公正也是司法追求的最终目标。英国著名法学家丹宁勋爵说:“他作为法官的基本信念是,法官的作用就是在他面前的当事人之间实现公正。”
司法公正的标准是什么呢?笔者认为只要是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原则,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当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做出来的结论就应当是公正的。当然,具体的个案不同,每一类案件如何去量刑,每一类案件如何做出裁判结果,这要因案件所适用的具体的法律依据来因案而异。一个总的原则就是只要他依照法律的规定,严格地履行法律的程序,严格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考量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作出的判决就应该得到尊重,当然也应该是公正的。
在司法实践中,当法律的规定很明确时,简单地套用法律进行裁判,一般法官都能做到,这时法官只需将案件事实输入法律这部机器里,就可以输出判决书来。当法律规定不明确甚至存在漏洞时,如何在当事人面前实现司法公正,对法官来讲既是一个难题,要准确把握法律的精神实质,给当事人一个公正的裁判,要达到这样的境界实属不易,需要长期的磨砺和坚韧不拔的精神,需要法官对真理孜孜不倦的追求。需要法官拥有除法律之外的渊博知识,成为知识上的“贵族”;需要法官为追求公正的崇高理想,必须长期坚守自己的信仰,做到贫贱不能移,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成为道德上的“贵族”。
司法公正的价值理念,应该是一名法官不可缺的法律信仰。当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需要这样的价值理念作为指导,也即这样的法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