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政府论读后感
读了洛克的政府论很长时间,洛克的政府论分上下两篇,上篇主要阐述了统治权力的合法性,下篇则阐述了自然状态、自然法、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
上篇中,洛克根据他们的宗教信仰,首先,洛克说明上帝名没有明确说明有亚当或者挪亚一人来独自统治全部人类。退一步假设上帝将统治人类的权利赋予他们个人,但是上帝并没有明确他们的子女有继承这个统治地位的权利。再退一步假设他们的子女有继承统治地位的权利,但上帝并没有说明是长子继承,还是某个子女继承,抑或所有子女都有权利。即便是明确了子女继承权以及有谁来继承的规定,那么在现在的社会中,谁又能证明自己才是亚当或者挪亚的拥有继承权的后代。环环相扣,说明了当今社会中,没有任何人的王权是神授的或者说天赋的,也就是说在社会权利方面,每个社会成员都是平等的。我对西方的宗教信仰了解不多,所以其中部分观点也不是理解的很深。
洛克的主要政治哲学思想在闲篇中进行了阐述。他假设有一种自然状态,在这种自然状态中,遵照自然法则,人人都享有其人人平等、自由、拥有财产权的自然权利。人们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并增加自己的利益,自愿选择与其他自然状态中的自然人结为团体,即社会。由于每一个成员自愿结成这个社会的目的是保护自己原有的自然权利并增加自己的利益,而且在加入这个社会之前,没有任何一个个体知道在这个社会中自己会处于什么地位,人们不愿意把自己的选择当做一场赌博,拿自己的在社会中的权利中作为赌注(无知之幕)。因此在这个社会中存在一个无形的社会契约,人人都享有自由、平等和财产权,任何社会权利不得侵犯这些自然法则赋予人们的自然权利。如果个体的这些自然权利受到侵犯,个体有权利脱离这个社会。
洛克的理论与功利主义形成鲜明的对比。功利主义认为可以讲社会成员的各种欲望定义为不同等级、可以度量的善,社会的各种活动和制度应该本着增加全社会善的总和的宗旨。但洛克认为,如果为了增加社会善的总和、满足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而去损害少数社会成员的利益,那么就违背了自然法则,违背了社会契约,违背了人们最初组建社会的目的。任何人都没有义务为了迎合更多人的利益而是自己的利益受损。
有人说,自由、平等的社会制度更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因此社会应该实施符合自由、平等的基本制度。但是这种想法是不是也是一种功利主义思想?我们选择一种方法,不是因为这种方法对大家都好,而是因为这种方法从理论上、原则上考虑是正确的方法。
洛克政治思想中的绝大部分我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其中也有几个点我还不是很理解。
首先,洛克假设了一个自然状态,在这个自然状态中,人人自由、平等、拥有财产权。但是何以证明人人自由、平等?我想了很久。人具有意识、有思考的能力,那么也就应该有思考的权利。人既然有能力去了解事实、了解事实背后的规律,那么人也就应该有这个权利去了解这些。同样人也有了解各种思想、并在其中做出选择、进而形成自己世界观的权利。如果一个人了解了各种思想以后,并进行了深刻的思考,最终形成了自己的思想体系和世界观,那么他的世界规律就应该是按照他的世界观而组建的。前几天,想这个问题的时候,我问了朋友一个问题,如果一个人不理解自由,那么他是否有权利获得自由?有的朋友说有,有的朋友说没有,但是都是凭借感觉。我个人觉得应该是这样,如果一个人因为从未知道有过自由、平等这种思想,所以不理解自由,那么他有权利去了解和思考这种思想,如果在思考之后,他还不接受这种思想,认为人不是自由和平等的,那么他才真正的不应该拥有自由。如果在了解和思考之后,他接受了自由、平等的思想,那么他就应该拥有自由、平等的权利。
另外,洛克的自然状态、自然法、自然权利以及社会契约只是他假设的一种理想状态,它不是远古社会的状态,也不是未来社会的发展方向。在最初社会形成之前,生产力条件非常低下,生存环境恶劣,人类个体的生存权才是其最重视的权利,取其相比,平等、自由、财产权显得微不足道,个体为了获得生存权,可以放弃其它微不足道的权利而加入社会。但并不说明现在的社会应该沿用远古社会的制度,现在社会的制度应该随着社会群体主流思想变化而变化。如果现在社会普遍接受了洛克的这种自然法和社会契约理论,那么社会制度就应该依次为基础做出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