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与和平读书笔记(精选读书笔记)
小时候,听别人说名著怎么怎么好,心窃慕之,及至展书而都读,就是读不懂啊,什么背景和人物关系姑且不说,单就一长窜名字就弄得人云山雾罩,并且同一个人,还有不同的称呼,什么正式的姓名,还有诸多的昵称,如果不思考琢磨,不理清人物和人物之间的错综复杂的关系,那么就不能理解每个人之间的微妙的亲疏冷热的复杂多变的关系,还有就是行文中,总是会有那么长的句子,有时非要读几遍才能知晓含义,有的纵然读了几遍,仍然是百思不得其解。有的就搁置了不知道多长时间,及至再读时,仍然有不能了然的地方。或许经典之处,就是总有一些未解之谜。有的读者懂了这些方面,有的懂得了那些方面。
单说父母爱子这一方面,古今都是一样的。当然,不排除极个别的现象:比如战国时期,墨家学派代表之一的腹䵍,面对儿子杀人,秦惠王给予特赦,自己却最终没有放过自己的儿子。而齐桓公时,易牙善于烹饪,为博得桓公的宠幸,不惜烹子以献,真非人哉。绝大多数都是宠爱自己的子女的,本性使然。言归正传,这里单说一部小说里面爱子的父亲的良苦用心。
这位父亲就是伐西里公爵,帝俄时期位高权重的人物。他在列夫·托尔斯泰的小说《战争与和平》中,周旋于上层社会的各种场合,以其多年的世故老练,在外界形成了彬彬有礼、温文尔雅的性格,其活动的内在目的不过是为其子女筹划未来。他参加皇太后的女官安妮组织的宴会,不过是借机为他的儿子谋求一个维也纳的一级书记官,而安妮的特殊身份或许知道详情,伐西里王爵用一种无心的、似乎不经意的态度而随口说出来引到所要说的话题上来。可谓举手投足都是经过深思熟虑的,而表现出来却是那么自然而顺理成章。有人说,直截了当问就得了呗,何必转弯抹角、冥思苦想。然而这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差距。虽然这个职位已经安排给别人了,而且是已经定下来了,但是安妮却不知道伐西里问这话的目的。
而后,安妮对伐西里谈到他子女时,说到了他的大儿子,应该给他找个妻子,对方家世显赫、财力雄厚,伐西里听到这么好的条件之后,就马上答应了,并且希望安妮能够撮合成这门亲事,虽然安妮目前还是单身,却对别人的事乐于效劳,这也就是为什么伐西里见到安妮时,嘴上谦卑地说自己是安妮的“最忠实的奴隶”。如果安妮不是皇太后的女官和宠臣,没有广泛的人脉和圈子,伐西里公爵又怎么会甘心做安妮的“奴隶”呢?而安妮却在为能解决伐西里的家事而自鸣得意、沾沾自喜,双方各取所需。而伐西里王爵不过是其交往的其中一个,而伐西里王爵也是这样。
后来,伐西里王爵成功地使小儿子阿纳托尔娶到了曾经担任帝俄时期总司令家的女儿玛丽。而自己美丽的女儿爱伦又顺利地嫁给了别竺豪夫伯爵的私生子彼尔,因为彼尔成为唯一一位继承了父亲的爵位和财产的人。
伐西里王爵通过在自己职位上的影响力和多方面的努力,终于使自己的子女们都能进入上层社会。可谓用心良苦。虽然他在安妮面前说大儿子希波力提是安静的傻瓜,而二儿子阿纳托尔是好动的傻瓜,而且每年用掉他四万卢布。但是,他其实内心里是深深地爱着这些子女们的,而且一个人又怎么好在外人面前夸耀自己的孩子们呢?
如果看到这部小说,仅仅理解为是写“战争与和平”的事,就像是把《红楼梦》简单地理解为“家长里短”的聚会闲话,那么这和把“和氏璧”看做石头是一样子的了。
雨果.格劳秀斯,16世纪末17世纪初荷兰法学家、哲学家、政治家,世界近代国际法学奠基人。《战争与和平》是格劳秀斯在总结和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完成的人类社会第一部系统的论述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规则的著作。它奠定了近代国际法的理论基础,在国际法的发展历史上具有无与伦比的重要地位。该书论述了格劳秀斯的自然法思想、战争的合法性以及主权。
首先,格劳秀斯论述了他的自然法思想。自然法是正当理性的命令。格劳秀斯遵循亚里士多德的理论“人是一种动物,而且是一种社会的动物。”他认为人们结合在一起并组成社会。每个社会,无论大小都需要法律予以维持。法律来源于生活在社会中的人们的需要。人类是一种理性的动物,因此,法律是在人类理性的指导下发展起来的。社会性本能的需要是法律的来源;维持社会的安定和存在是法律的目的;司法正义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和必要条件;而理性则是“法律适用,甚至智慧的最高主宰。”
和个人一样,国家自由而平等,不能孤立的存在,他们不能完全自给自足。为了维持国家的生存,他们被迫和其他国家进行联系。国家类似于处于自然状态的个人,自然法也像适用于个人一样适用于国家,这样我们就有了万国法。自然法在国内具有强制性,而万国法则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在国家之间具有强制性。
接下来,格劳秀斯论述了战争,他认为“进行战争是为了保障和平。由于任何争端都可能导致战争,因此,研究战争法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可能发生的任何争端以及每一种争端。战争本身最后会指引我们走向和平,而和平正是战争的最终目标。”“导致战争和引起法律诉讼有着同样多的原因,因为当法律的解决办法失败之后,战争就开始了。”格劳秀斯认为战争具有合法性,在处事自然原则中,没有任何反对战争的因素;相反,战争在各个方面都是受欢迎的。因为战争的目的和宗旨是保护生命和肢体以及获得和拥有对生命有价值的东西,所以,战争完全符合初始自然原则。战争分为正义战争和非正义战争,取决于它是否符合自然法和其他法律。
最后,格劳秀斯论述了主权。主权是指行为人行为不从属于其他人的法律控制,从而不会因他人的意志的行使而使其归于无效的权力。国家的主要特征是掌握主权,主权的共同主体是国家,具体主体是个人。主权是国家至高无上的权力,它的行使不受任何权利的限制。它的意志也不能被其他任何权利取消。它是独立的,不受法律和个人干涉。格劳秀斯认为主权只能掌握在君主或极少数人手中,臣民应该绝对服从国家的权。
格劳秀斯是17世纪初新兴资产阶级在法律哲学和国际法领域的代理人,他的学说反映了新的资本主义时代和新兴资产阶级的要求,也不可避免地反映了这一时期的局限性。他在国家的权力和义务中赋予战争以首要地位,但今天,关于思想的整个衡量标准已经发生了变化。和平被认为是所有法律制度中的正常状态;相反,战争充其量只是一种不正常的状态,它有悖于任何源于正义的法律制度所推崇的争端解决办法。
尽管如此,格劳秀斯仍称得上是一名学识渊博并取得伟大成就的法学家。有一种夸张的说法形容他“假如上涨的海水将威胁到荷兰国家的存在,仅仅凭借格劳秀斯的生平和他的著作,荷兰就有权要求全世界记住它在人类历史上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