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 shāng cán jiàn dìng
伤残程度鉴定 临床法医鉴定项1.损伤程度鉴定 即轻伤、重伤、轻微伤鉴定或称伤情鉴定。2.伤残程度鉴定 包括 I 级伤残至 X 级伤残(工伤事故称为一级伤残至十级伤残,程度由重到轻)。3.因果关系鉴定 指损伤与疾病的关系鉴定。4.医疗纠纷司法鉴定 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若有,与患者死亡或残疾之间的关系。5.保险理赔鉴定 是否意外伤残、重大疾病、全残、失能达到保险理赔规定。6.影像学资料的同一认定 所提供X光片、CT等资料是否为同一人。7.损伤后误工时间的审查
读音:shāng
[shāng]
受损坏的地方:工伤。伤痕。 ◎ 损害:伤了筋骨。伤脑筋。伤神。劳民伤财。 ◎ 因某种致病因素而得病:伤风。伤寒。 ◎ 因过度而感到厌烦:伤食。 ◎ 妨碍:无伤大体。 ◎ 悲哀:悲伤。哀伤。神伤。感伤。伤悼。伤逝(悲伤地怀念去世的人)。 ◎ 得罪:伤众。开口伤人。
读音:cán
[cán]
害,毁坏:残害。摧残。 ◎ 不完全,余下的:残余。残阳。残存。残废。残佚。苟延残喘。 ◎ 凶恶:残忍。残酷。凶残。
读音:jiàn
[jiàn]
镜子。 ◎ 照:光可鉴人。 ◎ 观察,审察:鉴别。鉴定。鉴赏。鉴于(看到,觉察到)。台鉴(书信用语,表示请人看信。亦作“惠鉴”、“钧鉴”)。鉴往知来。 ◎ 可以使人警惕或引为教训的事情:借鉴。鉴戒。前车之鉴。
读音:dìng
[dìng]
不动的,不变的:定额。定价。定律。定论。定期。定型。定义。定都(dū)。定稿。定数(shù)(a.规定数额;b.指天命;c.规定的数额)。断定。规定。鉴定。 ◎ 使不变动:定案。定罪。决定。确定。 ◎ 平安,平靖(多指局势):大局已定。 ◎ 镇静,安稳(多指情绪):心神不定。 ◎ 确凿,必然的:必定。镇定。 ◎ 预先约妥:定计。定情。定货。定做。 ◎ 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