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刑律规定,凡打人致伤,官府视情节立下期限,责令被告为伤者治疗。如伤者在期限内因伤致死,以死罪论;不死,以伤人论。叫做保辜。《急就篇》卷四:“疻痏保辜謕呼号。” 颜师古 注:“保辜者,各随其状轻重,令殴者以日数保之,限内致死,则坐重辜也。” 元 孙仲章 《勘头巾》第一折:“你道我家狗咬着你,众街坊试看咱。若是我家狗咬他,我便写与你保辜文书;若不曾咬着,你便陪我缸来。” 清 梁章鉅 《归田琐记·被殴伤风方》:“ 纪文达 师又曰:‘凡被殴后以伤风致死者,在保辜限内,於律不能不拟抵。’”参阅《唐律疏义·斗讼·保辜》。
读音:bǎo
[bǎo]
看守住,护着不让受损害或丧失:保卫。保管。保健。保障。保密。明哲保身。朝不保夕(早晨保不住晚上会发生什么情况。形容形势危急)。 ◎ 维持原状,使不消失或减弱:保持。保洁。保质。保墒。 ◎ 负责:保证。保荐。保修。保险。确保。担保。 ◎ 旧时户口的一种编制,若干甲为一保。 ◎ 旧称佣工:酒保(酒店服务人员)。佣保。 ◎ 姓。
读音:gū
[gū]
罪:无辜。辜功(罪行)。死有余辜。 ◎ 负,背:辜负。 ◎ 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