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 制,地方发生灾情,由督抚委派官员勘定受灾程度,六成以上的为成灾,五成以下的为不成灾。然后结报督抚,限期奏闻。夏灾限六月报完,秋灾限九月报完。
读音:kān
[kān]
校对,复看核定:勘核。勘正。勘误。校勘。 ◎ 实现调查,探测:勘测。勘探。勘查。 ◎ 审问囚犯:勘问。推勘。
读音:zāi
[zāi]
水、火、荒旱等所造成的祸害:水灾。火灾。灾难(nàn )。灾害。灾患。 ◎ 个人的不幸遭遇:招灾惹祸。幸灾乐祸。破财消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