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法令严明。 2.明确的法令。 3.通晓法令。 4.明显的规律。 5.汉﹑唐﹑宋各代察举人才及科举取士的科目名称。汉建元初令郡察人材,设四科,其三曰明习法令,为明法的开始。唐宋科举都有明法科。主要考试关于法令的知识。
读音:míng
[míng]
亮,与“暗”相对:明亮。明媚。明净。明鉴(a.明镜;b.指可为借鉴的明显的前例;c.明察)。明灭。明眸。明艳。明星。明珠暗投(喻怀才不遇或好人失足参加坏团伙,亦泛指珍贵的东西得不到赏识)。 ◎ 清楚:明白。明显。明晰。明了。明确。明朗。 ◎ 懂得,了解:明哲保身。不明事理。深明大义。 ◎ 公开,不隐蔽:明说。明讲。明处。 ◎ 能够看清事物:明察秋毫。耳聪目明。眼明手快。 ◎ 睿智:英明。贤明。明君。 ◎ 视觉,眼力:失明。 ◎ 神灵,泛指祭神供神之物:明器(殉葬用的器物,亦作“冥器”)。
读音:fǎ
[fǎ]
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法办。法典。法官。法规。法律。法令。法定。法场。法理。法纪。法盲。法人(“自然人”的对称。指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社会组织)。法制。法治。犯法。守法。合法。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政法。奉公守法。逍遥法外。 ◎ 处理事物的手段:办法。设法。手法。写法。 ◎ 仿效:效法。 ◎ 标准,规范,可仿效的:法式。法帖。 ◎ 佛家的道理:佛法。法号。法轮。法像。法门。 ◎ 道家佛家的所谓拿妖捉怪的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