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造句
1、第一章论述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演进,本罪的立法价值和现实基础。
2、在司法实践中本罪与其他犯罪容易混淆,应加以区别.
3、主观方面本文坚持本罪只能是过失犯罪。
4、对单位行贿罪是1997刑法中增设的罪名,其立法本身还有诸多亟待完善之处。本罪的罪名宜修改为对国有单位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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