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偶与对仗
对偶和对仗是两种极为相象的语言形式。所谓“相象”,是说它们相同之处较多而不同之点较少,所以区别起来就较为困难,甚至连一些工具书对这两个概念都解释得含糊其辞,不甚了了。如《辞海》“对仗”条下注释曰:“指诗文词句的对偶。”陕西教育出版社的《古文自学辞典》则解释“对偶”为“修辞方法一种,……诗歌中叫‘对仗’。”如此以“对偶”注“对仗”,用“对仗”释“对偶”的辗转解说,造成了概念的混淆,其结果是使人误以为“对偶”与“对仗”是一回事,是一个概念的两种称谓。
那么,究竟什么是“对偶”?什么是“对仗”?二者有什么区别呢?
对偶,是一种修辞格。成对使用的两个文句“字数相等,结构、词性大体相同,意思相关”。这种对称的语言方式,形成表达形式上的整齐和谐和内容上的相互映衬,具有独特的艺术效果。
对仗,是指诗词创作及对联写作时运用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和手段。它要求诗词联句在对偶基础上,上下句同一结构位置的词语必须“词性一致,平仄相对”,并力避上下句同一结构位置上重复使用同一词语。格律诗词的对仗使语言音韵和谐,增强了节奏感和音乐美,达到表现形式上的高度完美。因而格律诗词的对仗要求也就甚为严苛,符合上述原则的诗词联句便是对仗的;否则就是不对仗或对仗不工稳,这是诗词创作所不允许的。
了解了对偶与对仗的特点,就能一般地区别什么是对偶,什么是对仗了。例如
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范仲淹《岳阳楼记》)
这两个句子各方面都符合对偶的要求,但由于其平仄不相对,音律欠和谐,并在同一结构位置重复使用了“天下”、“之”、“而”等这样的词语,所以不合对仗的要求。再请看下面这个例句:
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刘禹锡《酬白乐天》)
这组联句是原诗中的颈联,无论哪个方面都完全合乎对仗原则,而且对得极为工稳,是最为典型的对仗联句。
对偶与对仗其所以有这样一些不同,主要是因为它们是运用于不同文体的。由于不同的文体对各自表达的要求不同,所以对表达形式的要求也就不同。作为修辞方法的对偶,常常被广泛用于各种文体,其中古代散文和古体诗歌运用尤其频繁。它整饬了语言,增强了语势,而且两个偶句互为补充、相互映衬,使语言颇具形式美和表现力。对仗则是格律诗词独具的一种特殊创作技法。兴起于隋唐的格律诗,严格要求律诗中的颔联与颈联必须对仗。这一方法同时也为词曲创作所采用;后来又被用于对联撰写。由于律诗词曲的创作本身对语言运用有很高的艺术要求,讲究炼字炼句,而对仗正好能够在相当程度上极大提高诗歌的表达技巧和审美情趣,具有较高的艺术性和表现力。对仗的这些特殊功能显然是对偶力不能及的。可以说“对仗”是格律诗词创作和欣赏的重要标准之一,自然也就成了非诗词莫属的专用术语。正因如此,所以格律诗词中的对仗虽同时也符合对偶的标准要求,但鉴于“对仗”本身的特点,并且为了有别于一般文体中的对偶,故而我们通常不以“对偶”称之,而特称之曰“对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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