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对虾出口的养殖问题
一、养殖过程四大问题影响对虾出口
据海关统计,2002年我国养殖对虾出口量为10.8万吨,出口额达到5.7亿美元。分别比2001年增长了66%和60%,占水产品出口总额的12.2%。这与我国对虾养殖生产得到恢复,产量大幅度提高,我国企业把握机遇,积极开拓美国市场(对美出口养殖对虾达到4万吨)密切相关。虽然受欧盟禁令的影响,我国对欧盟出口对虾数量有所下降,但出口总量的增加也充分说明我国对虾养殖业在我国加入WTO以后,广大养殖业者自觉遵守养殖规范,使养殖对虾的卫生标准得到国际的认可。
然而从对虾出口贸易具体情况来看,我国对虾养殖业仍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养虾方法传统化,用药不规范,对虾出口受到SPS/TBT壁垒的限制。①欧盟对进口水产品质量控制要求检查新鲜度、化学指标、自然毒素、寄生虫,微生物指标、环境污染的有毒化学物质和重金属、农药残留、放射线等63个检测项目,其中氯霉素、呋喃西林、孔雀石绿、结晶紫、呋喃唑酮、多氯联苯为不得检出。对致病菌中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单胞增生李斯特菌、霍乱球菌、副溶血性弧菌、大肠杆菌为不得检出。2002年欧盟禁令,意味着我国在欧盟市场丢掉4.5亿美元市场份额。②美国FDA对来自中国的水产品氯霉素的检测加大了抽样比例,每柜抽6—12个样,且做平行样,不做混合样,检测结果全部合格,才能通关,只要有1个样检测结果为阳性,整批产品就判为不合格,而且氯霉素的限量从原来的1ppb提高到0.3ppb,目前正在研究灵敏度更高的方法,提高到0.1ppb。除此之外,还有其它11种药是禁止在动物源性食品中使用的:盐酸克伦特罗、己烯雌酚、二甲硝基咪唑,其它硝基咪唑类,异烟酸咪唑、呋喃西林、呋喃唑酮、磺胺类药、氟乙酸苯醌和糖肽等。③日本对进口动物源性食品的检测项目达30个,涉及微生物、兽药残留等诸多方面。日本厚生省对我国出口的动物源性食品实施批批检测10种药物残留,其种类和最高限量标准分别为:氯毒素(0.05ppm)、磺胺甲基嘧啶(0.02ppm)、磺胺二甲嘧啶(0.01ppm)、磺胺-6-甲氧嘧啶(0.03ppm)、磺胺二甲氧嘧啶(0.04ppm)、磺胺喹恶啉(0.05ppm)、口恶喹酸(0.05ppm)、乙胺嘧啶(0.05ppm)、基夫拉松(0.1ppm)、尼卡巴嗪(0.02ppm)。④韩国现在是我国出口水产品的主要市场。正因为如此,韩国官方也对我出口水产品提出了很高的要求。2001年7月1日实施的《中韩水产品卫生管理协议》中,除微生物、化学物残留、金属异物要求外,对致病菌规定了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单胞增生李斯特菌、霍乱弧菌、副溶血性弧菌为阴性或不得检出,大肠肝菌、细菌总数有限量指标;金属异物、氯霉素、口恶喹酸、虎红为不得检出,土霉素(0.1ppm)、麻痹性贝毒(80ug/100g)、二氧化硫(30ppm)、一氧化碳(20ppb)。2002年的对虾养殖中,虽然出口份额大幅度增长,但仍有不少的对虾在各个出口企业自检中发现氯霉素超标而转作内销。
2、养殖对虾上市规格小,不符合出口规格的虾多,对虾出口比重低。2002年我国养殖对虾产量达40万吨,而出口量不足40%。而2001年越南养殖虾15万吨其中11万吨出口,2002年养殖对虾的出口量达总产量的85%以上;印度2001年出口的11.2万吨中,有8.5万吨为养殖虾类。我国目前养殖对虾片面追求高产量,上市产品组成中,80尾/公斤以内规格的不足50%,60尾/公斤以内规格的不足20%,可以出口的对虾很少。大规格的对虾市场占有率低,养殖业者也难以实现养殖效益。
3、产品上市集中,恶性竞争造成价格低,养殖业者增产不增收。2002年养殖对虾对美出口创造了历史最好水平,但是,由于出口量增长过快,导致出口价格下滑,美国8个州的对虾养殖业者已向美国政府提出对来自中国的进口虾类实行反倾销税。
4、产品质量低,国际市场竞争力下降。
1998年主要出口国家对虾出口综合单价:
泰国(9330美元/吨)
中国(4798美元/吨)
印度尼西亚(6750美元/吨)
厄瓜多尔(7453美元/吨)
中国养殖对虾出口价格低,除了加工技术薄弱,加工工艺跟不上水产品市场需求的原因外,养殖对虾的黑斑、白斑、软壳、黑鳃,带泥味(低盐度养殖)、肝胰脏易破裂等等现象,直接影响鲜冷冻品在市场上的卖相。收购过程中的长时间泡水,保鲜剂使用方法的不合理,也严重影响了对虾的品质。
5、出口对虾养殖基地建设不配套,出口对虾养殖技术低
近年来,养殖对虾的基本建设投资规模大,建塘标准高,特别在海南、广东的湛江等地,平均每亩池塘的投资已达3万元,然而用于配套科学管理和水质理化因子监测的仪器、设备投资却很少,生产管理和养殖技术仍然停留在依靠经验的水平,对照农业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出口水产品药物残留专项整治计划》和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广东省出口水产品原料基地注册登记(暂行)办法》以及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对出口水产品原料基地实施备案登记管理的通知》要求,仍然有很大的距离。
二、出口对虾养殖技术要求
出口对虾养殖技术就是根据国际市场对对虾产品安全卫生质量要求,建设、配套和完善对虾出口基地,加强对虾养殖自亲虾选育、幼体生产、种苗培育、养成、收获、销售全过程的致病微生物、水质、渔药和饲料使用的监控和管理,提高对虾品质的方法。
1、苗种的生产及对苗种的要求
苗种场不能自行选留亲体,应根据农业部颁布的《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从原种场或良种场引进亲本,保证质量符合种质标准。在育苗过程中应杜绝让亲本超量长时间产卵,避免高温育苗,禁用抗生素,防止交叉污染,尽量使用生物饵料培育苗种。育苗过程中每批每池,都应有包括水质处理、饵料、药物、疾病和水质理化因子的控制、纠偏等记录。育苗场生产的苗种应是SPF苗,要求体长达标、变态同步、个体均匀、不挂污、不患病、无伤残。销售时必须向养殖单位提供经检测合格的鉴定证书。
2、养殖水质的管理
养殖场、育苗场水源必须经检测确定无化学污染源,淡水水源没有农药、多氯有机物、烃类、酚类、重金属污染。养殖过程中,每天二次测定温度、pH值,溶解氧、氨氮、亚硝酸盐,硫化物等水质指标。以生物制剂如“益水宝”枯草芽孢杆菌制剂及“硝化细菌”制剂、多种矿物质组成的水质改良剂及底质改良剂、生物肥水素等改良养殖水体环境和稳定水色,控制有害微生物的繁殖。根据对虾的生长情况,及时调整盐度,促进对虾生长,但盐度必须控制在5‰以上,以免养成产品有泥味。养殖场污水排放口要与进水口分开,避免水源污染,建立水源监测制度,防患赤潮危害。
3、病害防治及渔药使用要求
必须对养殖全过程实施致病微生物的监控。根据致病微生物的种群及繁殖速度,及时采取措施,科学用药。参照农业业部发布的NY5071-2001《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规定,限量使用或禁止使用重金属盐类、农药、染料类、呋喃类、磺胺类、抗生素类、激素类、镇静剂类药物和变毒、变残留、致癌、致畸形、致突变药物。选择标明主要成分和含量,经收购加工出口企业检测确定符合水产品安全卫生无残留或低残留的药物如“对虾病毒净”类中草药制剂及“强克101”类的10链季胺盐活性碘制剂等。建立全面、完整的、真实的用药记录,严格实行停药期。
4、合理利用饲料及其它营养添加剂,提高出口对虾的品质
养殖对虾的品质不是过去单纯的只符合新鲜度和无药物残留、无致病菌就是好品质,现在出口的对虾产品还要求色泽好,不含毒素和化学物质、肌肉含水量低、没有黑斑,壳硬、无泥味、不脱节等。因此选择优质饲料和合理利用各种营养添加剂,对于提高养殖对虾的品质,提高养殖对虾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对虾的饲料和营养直接影响其生长速度,防病抗病能力,以及体色,活力等质量因素,一般养殖中,常常发现养成对虾虾红素少、机体变白,壳软、肝胰脏易在抓捕时破裂等现象,这些都是生产者使用劣质饲料,不重视营养调控,养殖管理水平低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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