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造句
1、此前的刑法修正案八则取消了13个死刑罪名。
2、台湾地区的刑法学者也有死刑存废之争,惟大部分学者赞成废除,但是大部分民众基于治安日益败坏,不赞成废除死刑,因此,台湾当局在众怒难犯之下,不敢贸然废除死刑。
3、我国刑法中身份犯的规定比比皆是,贯穿整个刑法条文之中。
4、擅自逾越刑法规定轻罪重罚,在加大了刑罚成本的同时也为犯罪预防带来消极影响。
5、限定罪与非罪的“情节严重”这一概括性构成要件,这三个方面都会与罪刑法定准绳中的明白性发作抵触。
6、1997年新刑法颁布和实施后,刑法学界关于职务犯罪的研究进一步深入,这为我国在新形势下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提供了较为充分的法律依据。
7、“性贿赂”已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公害,但我国刑法并未将其纳入调整范畴。
8、杀人犯难道不知道“杀人者死”的道理?刑法规定贪污10万以上情节严重的判死刑,这是官员人人尽知的规定,但每年还出现那么多贪官以身试法。
不够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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